(1)关于法律定义。凯尔森认为,法律的定义有政治定义和科学定义之分。法律的政治定义就是要使法律概念服从特定的政治、道德理想。纯粹法学所讲的法律定义必须是科学的定义,科学的定义没有任何政治、道德的内涵,摆脱任何主观的价值判断,它仅表明法律是社会组织的一个特殊手段,一个工具。“法律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秩序”和“社会组织的特殊技术”。法律和其他许多人类行为秩序或社会秩序的区别是: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这样,凯尔森就给法律加进去了最广泛的内容,不仅把国家颁布的法律和各种规范性文件看成法律,同时,把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和现实法律关系都包含到法律的概念之中。
(2)关于法律规范体系。凯尔森的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基本规范、宪法规范、一般规范和个别规范构成的。基本规范是最高级的规范,它是一种假设,它创立规范但是不实施法律规范;其次是宪法规范;再次是一般规范;最后是个别规范,它只实施但是不创立法律规范。下一级规范从上一级规范获得效力。
(3)评价:凯尔森对法律的解释基本上可以说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解释,他所研究的仿佛是与外在世界绝缘的,处于真空中的法律。无法正确回答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法律规范的效力来自何处。然而,凯尔森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法律之间的逻辑构成和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有一定的价值。
凯尔森对正义的问题持道德怀疑论的立场。他将正义和法律截然割裂也是失之偏颇。诚然,正义不等于法律,也不见得所有法律都是正义的,在阶级社会中,没有超阶级、超历史永恒不变的法律或正义观念。任何一种法律是否正义,要看这种法律或正义观念是否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患者,女性,78岁。半月前因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急性左心衰竭急诊入院治疗。出院前,患者休息时无症状,室内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