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户口管理要求,我市决定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前的户口整顿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新生婴儿未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因服现役、死亡、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等原因应销未销户口人员,本人、户主或近亲属应按照有关规定,持相关材料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凡有重复户口(一人多户)、虚假、错误户口的居民,请及时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可以证明原始户籍的档案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重复、虚假、错误户口。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将按规定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86号),各类无户口人员(具有中国国籍)请持相关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咨询、申报,依法依规登记户口。
户口登记在院校、单位、人才集体户及社区集体户中的人员,应主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本人联系方式、现居住地址、现工作单位等信息,配合完成信息核对维护,具备家庭户落户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登记地址不规范或房屋实际已不存在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应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址变更或户口迁移。
户口登记项目,如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态等发生变化,或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登记项目错误需要变更、更正的,请持相关证件或证明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变更、更正,确保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登载的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一致。
现居住地址与户口簿登记的住址不一致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请及时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产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址变更手续,或按规定登记实际居住地址。
公民年满16周岁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或尚未换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人员,请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身份证申领或换领手续。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应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公民出租或承租房屋的,应申报居住出租房屋登记。
户口整顿涉及千家万户,是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顺利开展和高质量完成的重要保障。希望广大居民朋友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此次信息核对工作,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答:公安机关将采取上门或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逐户、逐人核对,请您配合工作人员,核实家庭成员相关户口信息。
答:如您存在未登记户口(包括出生未登记户口、持证未落户口、因各类原因户口被注销等)情况,请及时持相关凭证材料前往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答:如您及家人的户籍地为台州,实际居住地与户口簿登记的住址不符,请及时持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材料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村(居)委会、社区警务室、小区物业等进行现住地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住址变动。
答:您可以通过浙江省政务网、“浙里办”APP申报户口登记和房管通自主申报平台、支付宝“台州码”申报页面申报居住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