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柳家欢通讯员陈群力)7月27日,区法院对一起网络“套路贷”案件作出宣判,被告人张某、俞某、王某因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至4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至5万元,被告人康某、邢某因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和2年。
2017年11月起,被告人张某先后成立两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奇客巴士”网贷平台,并为“奇客巴士”“桔子巴士”“鹿花花”网贷平台提供引流、催收、系统维护等服务,在网络平台上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犯罪。期间,张某先后招揽被告人俞某、康某、王某、邢某等人为公司员工,负责催收、财务等工作。截至2019年3月,张某等人通过网贷APP平台骗取他人财产共计980余万元。
当天上午,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