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律法规,而是法律法规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10月3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指出。
强调,只有把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才能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正确的集中,使法律真正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法律专家和立法工作者们普遍认为,当前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严格依法立法、扩大立法社会参与度,让法律法规更管用、更解决实际问题,才能筑牢社会长治久安的根基。
教授孙国祥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相对侧重立法,着力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现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对立法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更管用、更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委员长强调当前立法工作要突出科学性和民主性,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准确把握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坚持以上位法作为立法依据的原则,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不能与上位法的规定或其原则、精神相抵触。全面落实宪法中的规定,对于现有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同时与宪法、法律的规定存在相抵触现象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以保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严肃。
在讲话中要求,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振宏认为,扩大民主参与是良好的法律产生的必然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立法的基础是依靠人民群众的民意表达,只有这样才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而不仅仅是专家立法和政府立法。
“扩大立法参与才能让老百姓更满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腊生对扩大民主参与的积极作用感触很深——今年8月,江苏制定控烟条例,为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在法案表决前通过媒体邀请了24名各界代表参与听证会,最后顺利通过十类场所明确禁烟的规定,社会反响良好。
专家和立法工作者们认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就是要在立法的层面上尊重各种规律,同时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诉求。改革发展到今天,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艰巨,社会各界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化,而立法的实质就是权利和义务的重新界定,利益的重新调整。因此,立法更需强调科学性和民主性。通过提高立法质量,让立法能够及时反映社会的发展变化,让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才能让社会长治久安。(“中国网事”记者杨绍功梁书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