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P2P网贷机构爆雷潮不断,被立案者频频有之。在一些城市公安的公众号或网站经常见到网贷机构的一些立案通报和办案进展。对于网贷涉非的案件处置来看,刑事立案仅仅是第一步,相关责任人员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并不如为被害人或参与人退赔资金或资产更为重要。
从当前办案情况来看,涉非资产追缴的难度一点不小,诸如E租宝,2015年案发,2017年相关涉案人员被判刑,而涉案资金清退从2019年才陆续开始,截至目前资金清退工作也仍未结束。
从立案追赃角度,涉非款项和资产的处置工作,南方部分城市的整体力度和处置效率相对偏高,如深圳、杭州等城市,整体追缴工作在有警方参与并推动的情况下,效果较为良好。但每个省市都会存在差异,不同地区之间的公安机关的办案风格和压力程度不同也会造成追赃挽损工作的不同。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针对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犯罪的行为,要予以严惩。
“严惩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从严追诉组织者、领导者。按照依法追缴、应追尽追、鼓励退赔、统一返还等原则,持续推进非法集资涉案财物追缴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
《意见》精神其实已经明确下一阶段的对于严重扰乱秩序犯罪的案件处置方向,即对于涉非案件财物追缴处置工作下大工夫。借款人的“赖账”行为在某种层面,如果严重的,还会涉嫌犯罪。这一点从许多地方经侦官微发布的诸多《案情通报》可见端倪,恶意逃废债的现象在案件侦办阶段,能够得到办案部门的极大重视。
2020年7月20日,最高院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在【维护社会诚信与市场秩序,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中规定了:“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建设。健全清理拖欠企业债务长效机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依法适用拘留等强制措施,树立实质穿透执行理念,依法识别和精准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助力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其中,对于网贷行业的恶意逃废债情况也同样适用。
很长一段时间,许多出现兑付问题的平台面临一个严峻的问题就是部分地区法院对于网贷机构的债权追索类诉讼予以压制或限制,导致立案难、立案慢,其中一个关键的原因标准就是平台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则需要优先刑事处理后民事处理。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4月21日颁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一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以上规定,说明“先刑后民”是存在适用条件的,如果民事诉讼的案情事实与刑事案件属于一个事实,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如果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是属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则互不干扰,应当分开审理。
如许多网贷机构都上线了银行存管或三方存管的,如果融资标的属真实的, 出借人可直接依据借款合同通过民事诉讼向借款人追索,而法院不应以“先刑后民” 的原则予以否定。
在当下网贷平台“雷潮”不断的情况下,涉及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在进入刑事立案后,投资者再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途径追回款项获得赔偿将会是一条缓慢且通向结果充满未知的道路,倒不如考虑在前期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借款人而言,并不是网贷平台涉非了,前面的旧账就“一笔购销”了,其仍然存在较大的民事及刑事风险,且行且珍惜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