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起,小王没能按约还款,银行向小王进行催告,要求其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认定信用卡滞纳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只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请求予以支持,对滞纳金偿还请求不予支持。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本案中,银行主张小王向其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银行主张的滞纳金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为了顺应银行业市场化的趋势,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具有行政管理色彩的信用卡滞纳金,代之以发卡行与持卡人自行协商确定的违约金。信用卡办理过程中,发卡行和持卡人双方在缔约过程中设定违约责任时应依法依规、充分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