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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知识课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06 21:20:20    浏览次数:5
导读

  建筑法规知识课件_财会/金融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建筑法规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工程许可法规 项目一 项目二 目 录 CONTENTS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法规 建筑  建筑法规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工程许可法规 项目一 项目二 目 录 CONTENTS

  建筑法规知识课件_财会/金融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建筑法规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工程许可法规 项目一 项目二 目 录 ConTENTS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法规 建筑

  建筑法规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工程许可法规 项目一 项目二 目 录 ConTENTS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法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建筑工程监理法律法规 项目三 项目四 项目七 项目八 Part 5 Part 6 项目一:建设工程法规概论 ?任务一: 建设工程法规概述 ?任务二: 建设法律关系 任务三: 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筑法规的概念 建筑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 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及其有 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 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 这种社会关系一旦被法律所调整就变 成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的 三要素 建设法规 调整的对象 纵向 假定 处理 制裁 行政管理关系 横向 经济协作关系 民事关系 建筑法规的 体系或表现形式 宪法、建设法律、建设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国际条约。 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建筑行为必须遵循一 定的准则 ①必须性建筑行为(照图施工) ②禁止性建筑行为(禁止投标人向…行贿) ③授权性建筑行为(可以将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 或…) 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 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 处罚(罚款、撤销授权、强行拆除、刑事处 罚等)。 建筑法规特征 1.行政隶属性 是建设法规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 。 调整方式特点主要体现为行政强制性 调整方式有:(八种) 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确认、计划、撤销 2.经济性 建设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强大支柱之一。 3.技术性 建设产品的质量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密切相关。 4.政策性 建设法律规范体现着国家的建设政策。 构成 要素 主体: ①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 家计划机关、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国家建设监督 部门、国家建设各业务主管部门) ②业主方(进行工程建设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③承包方 ④中介组织 ⑤中国建设银行 ⑥公民个人 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内容:建设活动参与者具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 担的义务。 建筑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和消灭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 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途径:合同 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建筑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发生变化, 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途径:要素改变 建筑法律关系的消灭: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 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形式有三种:自然消灭、协议消灭和违约消灭。 项目二:建筑工程许可法规 ?任务一: 建设许可概述 ?任务二: 建设施工许可制度 ?任务三: 建设企业资质等级许可 建 筑 许 可 施 工 许 可 从 业 资 格 许 可 从业 单位 资质 许可 从业 人员 职业 资格 许可 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 告的建筑工程外,其余所有在我国 境内的建筑工程均应领取施工许可 证。凑字额较大、结构 复杂的 工程,才领取施工许可证,同时应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工 程不得开工。 实施范围 六类工程不需办理 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 厂(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的建筑工程) 2) 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依照文物保护地有关法 律规定执行) 3) 抢险救灾工程和临时性建 筑 4) 军用房屋建筑 5) 农民自建两层以下 (含 两层)住宅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 程 申请条件 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规划区分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 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 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 的50%;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 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 法律法、行政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程序 1) 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 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 请表”,并附《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 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 “建筑工程许可证申请表”和所 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 法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的 1)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有 效期为3个月,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 超过3个月) 2) 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一是既不在3个 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 期;二是超过延期的次数和时限,及建设单 位在申请的延期内仍没有开工) 3) 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中止施工:建筑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发 生特殊情况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 中止施工后,建筑单位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a) 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 工现状、维护管理措施等。此报告在中止施工之日起 2个月内 完成。 b)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恢复施工: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 建设单位可以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 4) 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的管理 管理 建筑企业资格 等级许可 从业单位的条件 从业单位的资质 从业单位的法定条件 1) 2) 3)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总承包 建筑业 企业资质 专业承包 劳务分包 项目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任务一: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概述 任务二: 建设工程招标制度 任务三: 建设工程投标制度 任务四: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和中标制度 任务五: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 发包:甲方,建设单位,承诺 承包:乙方,施工单位,要约(勘察、设计、监 理、施工)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设备、材料等的 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 ①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 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带环、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进一步规定: 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范围包括:能源项目、运输项目、邮电通信项目、 水利项目、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和 其他基础设项目。 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用事业项目 3)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 4)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 须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合同估算价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 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比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 准,但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 人民币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 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 1)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 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 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 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 已经批准; 3)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 经核准; 4)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 经落实; 5)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 金来源已 及技术资料 ?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 理人员;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邀请招标 招标 公开招标 建设单位招标 应具有的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所需要的合 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 《 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或 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 应当在 提交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 前或者 投标 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 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 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 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 资 格 审 查 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 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 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资格后审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 标。 建设工程施工的投标人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 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 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 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 资格条件。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 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 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 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 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 均无效。 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 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 械设备等。 投标文件时限 ?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 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 照本法重新招标。 ?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要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 求 投标报价,不得排挤 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 争,损害招标人或者 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 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 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 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 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 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 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 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 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开 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 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 由投标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 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 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标文件, 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 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 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 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 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 标的过程和 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 I.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II.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评 标 当否决有以下 情形的投标 III.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IV.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V.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VI.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为响应; VII.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 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 内容进行谈判。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与7日内当向 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 投标人。 书,并同时 未中标的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 中 标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 30 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 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 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标人应当就 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 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法规 任务一: 建设工程合同概 述 任务二: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任务三: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任务四: 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 任务五: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 任务六: 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 任务七: 建设工程合同的担保 项 目 四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点 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实 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具有法律约束力。 施的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 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类 ? ? 诺称合同/实践合同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合同 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 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主合同/从合同 平 等 诚实 信用 自 愿 公 平 等价 有偿 不损害 社会公 共利益 依合同 履行义 务 合 法 自 由 原 则 合同制 定的 建设合同属于哪种合同 有 偿 合 同 双 务 合 同 有名 合同 称 合 同 诺 要式合 同 形式 合同订立的方式 1要约 2承诺 合同效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法或损坏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 合同 具有违法性和不履行性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虽然成立,但欠缺 有效要件 有效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根本违约 合 同 的 违 约 行 为 非根本违约 不适当履行 客观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 不履行 主观 瑕疵履行 加害履行 违约责任的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支付违约金 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 不超过合同标定额 的20%定金罚款 概述 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 合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 的法律措施。 担保形 式 合同 担保 质押 抵押 保证 留置 定金 项目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任务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任务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任务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 ?任务四: 建设工程事故处理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建筑法》,自 1998年3月1 日实施;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建筑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于 2004年2月1日实施;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 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安全生产 许可证条例》,并于1月13日正 式颁布实施。 2014年4月1日,在全国推广实施。 我国 建筑工程管理 历史简介 全生产管理中的方针及原则 安全第一 预防 为主 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 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 ” “四不放过 ” 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 分 析不清不有受到教育不 放 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 任者没有被追究责任不放过。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被究责任的 不放过。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保证 资料真是、准确、完整); 依法履行合同责任; 提供安全生产费用责任; 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对 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办理特殊作业申请 批准手续的 责任。 施 工 单 位 的 安全责 任 总承包单 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 经济保障 制度 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位与分包单位 的安全责任 3 4 施工现场安全 保障措施 施工单位应 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 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 1 方案审查义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 2 告义务 3 应当承担监理责 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降 水 工 程 基 坑 支 护 土 方 开 挖 工 程 模 版 工 程 起 重 吊 装 工 程 拆 除 、 爆 破 工 程 脚 手 架 工 程 根据《安全 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二 条规定,国 家对矿山企 业、建筑施 工企业和危 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民用爆破器 材生产企业 实行安全生 产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 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 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 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 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 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 审查,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管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 1 得从事件数施工活动;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 低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 产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的监督检查; 理 3 2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 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 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 重 大 事 故 较 大 事 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 事 告 故 等 级 一 般 事 故 重 大 事 故 重大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的 时间、地点以 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 事故发 生单位概况; 故 事故 的简要经 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的 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报 已经采取的措施; 告 内 容 其他情 况 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 机关 事故调查 报告 事故的 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 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 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 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 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 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 事故调查 机关 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 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 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 过60日。 重大事故、较 大事故、一般 事故,负责事故调 查的人民政府应当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 告之日起15日内做 出批复;特别重大 事故,30日内做出 批复,特殊情况下, 批复时间可以适当 延长,但延长的时 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事 故 的 处 理 项目八 建筑工程质 量 管理法规 特性 建设 工程 的 适用 性 安全性 经济性 可靠性 耐久性 特性 与环境的 协调性 工程质量形成的作用及影响 建筑工程质量 是指工程满足 业主需要的, 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技术规 范标准、设计 文件及合同规 定的特性综合。 项目可行性 研究 ZY YX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 环境 条件 方法 工程材料 人员素质 机械 设备 ? 影响因 素多 2 ? 1 质量波 动大 ? 终检的局 限性 3 4 ? 质量隐 蔽性 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01 02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 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03 04 05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 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 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 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 不进行竣工验收。 工 程 监 责理 任单 和位 义相 务关 的 质 量 旁站、巡视、平 行检验 工程施工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 和义务 施工监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 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 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 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建筑 工程 最低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 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工程,为2年 保修期限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关键词: 建筑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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