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杭州杀妻案引发了无数热议。不少人调侃“不婚不育保平安”。虽然调侃有些不合时宜,但至少也在提醒大家:婚姻家庭中,矛盾产生在所难免。
比如说,来女士留下的可观的遗产,以及来女士和犯罪嫌疑人许某的小女儿的监护问题。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此同时:
那么,来女士的继子,是否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呢?这要看来女士结婚时继子是否未成年,是否抚养过继子。
只能说,如果存在扶养关系,那继子也有法定的继承权。尽管从感情上,大家可能有些无法接受,但是法律的确是这样规定的。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要进行分割,一人一半;属于犯罪嫌疑人的部分,不在来女士的遗产范围内。
与此同时,来女士的亲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许某进行侵权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按照法律规定,由其兄、姐担任监护人。如兄、姐不愿意作为监护人,或者都希望成为监护人,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则应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监护人。
而犯罪嫌疑人许某的弟弟,也曾经表示自愿担任小女儿的监护人,属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符合法律规定,也可以成为监护人的人选之一。
对于小女儿的监护权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确定起来并不难。怕只怕,监护权的纠纷到最后只是个幌子,实质却是对小女儿有权继承的财产的争夺,又让亲情变了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