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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超标”“超前”教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07 20:59:17    浏览次数:14
导读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刘玉)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日前首次审议了辽宁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该条例生效后,校外培训机构 “超标”“超前”教学等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制定《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刘玉)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日前首次审议了辽宁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该条例生效后,校外培训机构 “超标”“超前”教学等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制定《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旨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草案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标”“超前”教学,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以及与招生入学有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线上培训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开展语、数、外等学科类培训的,应当将培训内容、进度、上课时间等事项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禁止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招生等工作,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防范办学风险,维护学生和家长权益,草案规定:举办者应当信用状况良好,资产水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培训费用收取方式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要求对大额资金流动等进行监管和风险提示;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与接受培训的中小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公开评价成果,对严重失信的,进行联合惩戒。

  为形成各级政府和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监管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和跨区域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订立行业公约,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开展培训活动;由市、县政府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培训活动查处工作机制。

 
关键词: 外闻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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