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代某娜违背他人意愿,以他人户籍信息办理虚假身份证明,并使用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告人代某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