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了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线年)、《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2017年)、《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2018年),以上简称《意见》、《办法》、《规定》。
现结合《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统计人员及机构,有“26个不得”。任何单位和个人触碰了这些统计法律底线,都要承担统计法律责任。
不得制定实施、审批备案主要内容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矛盾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不得把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除统计执法依据以外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不得在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