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查办一起辖区内旅行社违法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军旗图案做广告宣传案件。
商家搞活动无可非议,爱国的心情也可以理解,但是商家宣传图片带有国旗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事情要从去年9月说起。当时正值新中国成立70周年前夕,本地一旅行社为在国庆假期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名为“国庆北京专线”的推送文章。该推文中介绍了北京经典纯玩五日游路线,其中在文中标有“京妙绝伦”的图片中使用了军旗(三军仪仗队站在飘扬的军旗下),标有“帝都礼享”的图片中使用了国旗(升旗手升旗场面)作为宣传图片。
据了解,该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即“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属于发布含有禁止情形广告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改正,将该推送文章删除,推送发布时间较短,浏览量较少。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认识到自身错误、受到教育,且从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的角度来综合考量,该局最终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予以罚款3万元。
该旅行社做出利用国旗、党旗图片做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是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犯罪认知度差的表现,区”扫黄打非“办及相关部门管在平时、管在源头,在加强相关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也加大了日常违法行为的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