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号),采购单位需通过自主选择方式确定不超过3家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我站组织招标采购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制作招标文件,发布公告,处理质疑与投诉,组织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公告,招标采购档案整理,处理与招标采购有关的其他工作。招标服务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在有效期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