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者正在从事的课题研究有原创性或重要的应用前景,联合培养的内容必须与申请者所学专业或学位论文密切相关;
2、联合培养单位必须是国内外较高水平的高校及科研院所(国内高校要求为“985”高校或“211”建设高校);或建有一流学科且相关研究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的其他高校;
6、尚未完成课程学习的研究生申请联合培养,可在联合培养单位申请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课程,取得学分者,可在联合培养结束返校后到研究生处办理学分认定手续。
2、各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有关要求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考评,侧重考评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写作能力等方面;
1、国内联合培养,报销一次往返旅费,联合培养期间每月补贴(含住宿及生活补贴)标准为博士生1000元、硕士生800元人民币生活费,赴港澳台访学每月补贴按高于国内标准高的20%执行。
4、联合培养1年以上(含1年)的研究生,应以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联合培养单位为第二完成单位,有特殊约定者可以联合培养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至少1篇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产生其他同等级的学术成果。
5、联合培养结束后,研究生应及时履行报账手续;因未及时履行报账手续而影响学业者,其责任由研究生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