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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的概念区分不清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19 05:12:17    浏览次数:9
导读

  实践中,当事人取得胜诉判决后未必就能如愿拿到钱,若出现老赖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则更是让债权人们头疼。  因此,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是限制其高消费都是作为能够督促老赖还款的有效制裁措施,但是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的概念、适用情形以及法律效果,常常容易让人混淆不清。下面就让我

  实践中,当事人取得胜诉判决后未必就能如愿拿到钱,若出现老赖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则更是让债权人们头疼。

  因此,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是限制其高消费都是作为能够督促老赖还款的有效制裁措施,但是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的概念、适用情形以及法律效果,常常容易让人混淆不清。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二者的适用都有什么区别。

  并非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都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此外还需满足法定6种情形条件之一条件的,才能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其中最常见的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的情形,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或者由执行法院依职权主动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被执行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起,此外还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布。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遭受信用惩戒,将对其个人征信信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造成影响。同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还当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失执规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被执行人若想提前删除失信信息的,一般除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外,只能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并要求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

  《失执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较于“失信被执行人”列入条件,对于限制高消费的申请条件,只要求符合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对其申请限制高消费,而不要求需符合其他情形。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的,不得有《限高规定》第三条规定的9种高消费行为,并且限制期限没有限制,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同时适用限制高消费的。

  《限高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限高规定》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综上,“失信被执行人”以及“限制高消费”制度的主要不同在于,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要比申请限制其高消费要求的条件多。并且,达到申请限制高消费的条件的,未必符合申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同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从法律后果上,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主要是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而限制高消费制度旨在于限制其消费行为,从而给其正常生活造成阻碍,以促使被执行人早日履行债务。

  当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的,还可能触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且在广东省出台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中也将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设定为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标准掌握。亦既是,被执行人(自然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达到2万元标准以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将可能遭受刑事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的通知

  第二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 0%以上掌握。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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