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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法规的区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19 05:15:03    浏览次数:101
导读

  “法律”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国,是专门指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规

  “法律”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国,是专门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规”是法律效力相对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三是较大的市(省会、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等。

  “法律”通常可以简称“法”。比如,称全国人大制定某部法律为“立法”。但是,“法规”则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别称为“行政规章”,或称为“地方法规”,而一般不能简称为“法”,因而也不能将制定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笼统地称为“立法”。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

  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制裁。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法律规范只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所针对的对象为一类人,因此具有普遍适用性。只有当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者说符合一定的法律事实时,才形成了针对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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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上乾律师,法律硕士,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温州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刑法专业部副部长、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考核工作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专家咨询委员,瓯海区非公经济法律服务团首批成员。从事律师工作16年,办理了1500余件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的刑事案件达千余件。如成功办理“陈某如”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检察院不予起诉。“陈某德”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315万元),检察院撤回起诉。“马某某”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200余万元)无罪释放。“王某庆”盗窃罪、诈骗罪案件判处缓刑(控方指控盗窃2次计9.9万元、诈骗14次计11万余元,经辩护,法院认定盗窃1次5.9万元。诈骗12次,判处王某庆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刘某”抢劫、故意杀人上诉案(该案中央电视台12频道予以专题报道,一审判处死刑),上诉改判死缓。“石某”故意伤害罪上诉案件(石某系累犯,致1死2轻伤,一审判处死刑),上诉改判死缓。“刘某松”故意伤害罪案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刘某松系第一被告且有前科,致1人死亡)。“石某阳”故意伤害案件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被害人伤势为重伤二级)。“盛某某”销售伪劣食品罪(该案为公安部2010年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得到轻判。“刘某光”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案(涉案、共计2322.95克,毒资579400元),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谭某净”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案件(涉案1996.8克,一审判处死刑),上诉改判死缓。“陆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件(涉案2212.77克)得到轻判,判处死缓。“王某超”贩卖毒品案件,检察院不予起诉。“谢某煌”强奸罪案件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叶某望”开设赌场罪案件检察院不予起诉(涉案金额70余万元)。“钱某乐”污染环境罪上诉案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诉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李某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上诉案件(涉案炸药72公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改判缓刑。“郑某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判处缓刑(涉案金额2792.9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黄某秋”走私罪案件无罪释放(该案系南京海关成立以来破获的最大一起国家禁止进口类货物走私案件,涉案走私盐湿牛皮5.9万吨)。“付某伟”非法罪案件无罪释放等。2004年11月荣获温州市青年律师辩论赛优胜奖。2008年10月荣获“越人杯”温州市公诉人.律师论辩赛一等奖。2011年荣获温州市诚信律师标兵。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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