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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有法可循 普洱《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19 08:46:40    浏览次数:2
导读

  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这是规范普洱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立规矩”的法,该条例是一部程序法,有了它,普洱制定地方性法规就有“法”可循。  《制

  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这是规范普洱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立规矩”的法,该条例是一部程序法,有了它,普洱制定地方性法规就有“法”可循。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属普洱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2019年立法计划项目。《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和12月27日,由普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两次审议,并于2020年5月18日经普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并批准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并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分为五章,包括总则、立法准备、立法程序、其他规定和附则,共五十条,主要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准备、立法程序以及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解释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依法规范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力,引领和推动普洱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法治普洱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立法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楚雄等八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普洱市自2016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为尽快依法开展地方立法工作,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试行)》,并按照该办法制定了《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3部地方性法规。

  普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秦永勋介绍,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云南省立法条例已作了重新修订,原制定的《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立法法》的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地方立法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健全完善地方立法制度十分必要。

  据介绍,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中,加强民主立法和社会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二是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前,有关委员会应当采取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三是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有关市人大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并通过普洱人大网和普洱日报等媒体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对普洱经济社会发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制度保障。”普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卫东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提升普洱地方立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为普洱实现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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