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是在2019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建设的职责。规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收容救护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助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救助或者将野生动物送交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准拨付。
落实了国家规定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制度,明确规定因保护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同时,规定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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