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根据201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8600多部。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集了解地方立法数量的最新情况,并进行了汇总。现简报如下:
截至2016年7月底,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法规共9915件。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5701件,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2936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67件,经济特区法规311件。
省一级地方性法规数量最多的前三个地方为江苏、广东、山东和云南(山东、云南数量相同);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最多的前三个省为江苏、辽宁、山东;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最多的前三个省为云南、青海、贵州;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最多的为深圳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