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发言人将介绍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和法律法规翻译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在规范法律法规对外翻译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发言人最后就法律法规对外翻译工作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提出要正确认识法律法规译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网9月23日讯(记者 李昭)由中国外文局、中国翻译协会主办的第二届中译外高层论坛于2011年9月23日在北京举行,这是继2007年首届中译外高层论坛之后我国对外传播翻译领域举行的第二次高层次专业论坛。国务院法制办法规译审和外事司副巡视员张福出席论坛并做大会主旨发言。以下为发言全文: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个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的地位。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1982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全国人大又先后4次对现行宪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作了修改和补充。
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宪法和《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权,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以及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240件现行有效的法律,确立了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
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的重要形式。行政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的规定和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对部分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截至2011年7月底,国务院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706件,包括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等各个方面,对于实施宪法和法律,保障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规定,除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对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并为国家立法积累有益经验。截至2011年7月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600多件地方性法规,对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区域内有效实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规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法制定政府规章。截至2011年7月底,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2826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了8309件规章。部门规章对保证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贯彻落实,政府规章对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落实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实施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以及230多件法律,已经由全国人工委组织翻译成英文,并出版了22本英文法律汇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700多件行政法规,已经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翻译成英文,并出版了21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中英文对照)。这套书摆放在国外需要了解中国法律制度学者、律师的案头、书柜以及图书馆,如在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东亚图书馆书架上,摆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中英文对照)》。该馆的馆长说,美国西岸法律界人士可以通过这套书很方便了解、研究中国法律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8025件地方性法规以及8309件规章,其中的4500多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已经由有关地方政府法制机构翻译成英文。许多地方政府的法制机构在开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翻译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把所有发布的上海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行政管理类规范性文件全部翻译成英文,并在其发布后的3个月内对外发布英文译本。截止2011年6月底,完成翻译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00多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不仅组织翻译本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而且组织本省南京、苏州、徐州和无锡四个有立法权的市和其它不具有立法权的市、县政府法制机构,逐步开展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翻译工作。
部门规章由相关制定部门负责翻译审定,如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法规规章翻译审定工作,将这项工作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加以规范,翻译审定了涉外或者与行政相对人权益密切相关的部门规章。在国土资源部举办国际矿业大会、接待国外有关领导专家、部领导外出访问等涉外活动中,赠送国土资源法规规章正式英文译本,以此搭建国际交流合作的平台。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做好组织翻译行政法规并推动法规规章翻译工作,我们起草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草案)》。经国务院同意后,200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国办通知》明确了翻译、审定工作职责和时限,规定了翻译审定工作组织和经费保障,规范了翻译、审定工作程序,并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做好其发布的规章翻译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分别于2004年和2011年召开地方法规规章翻译审定座谈会,不断推进法规规章翻译工作。许多地方通过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将法规规章翻译工作作为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职责。一些地方从自身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内部工作制度规范,使法规规章翻译工作做到了有据、有序、有效。
全国人工委确立了工作机构负责法律翻译审定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成立法规译审和外事司,负责行政法规的翻译审定工作;国务院各部门都设立或指定了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章翻译的机构。《国办通知》发出后,各地方对法规规章译审工作重视程度逐步提高,法规规章译审机构、工作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了法规规章译审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有18个较大市的政府法制机构也开展了法规规章译审工作。
做好法规翻译工作需要专家支持,国务院法制办始终重视专家队伍建设,已经逐步建立起法律和语言专家相结合,一般和专门领域专家相结合,翻译和审校专家相结合的基本工作模式,形成了一支有梯队、分层次、多领域的专家队伍。许多国内外专家积极参加过这项全新的工作,如外交学院的黄金褀教授、褚广友教授承担了审改法规译本工作。希望在座的专家参与法规翻译工作。
我们进行法规翻译理论探讨,探索建立一套法律法规翻译基础理论,撰写了《法规翻译若干问题研究》,探讨了法规译审的基本原则、工作标准、基本方法和技巧等基础理论问题,提出了法规翻译遵循的原则和标准,从理论上回答了如何进行法规翻译审等一系列问题。
我们还不断总结实践成果,总结法规翻译工作实践经验,组织编写了《法规译审常用句式手册》,用于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规范行政法规英文译本奠定了基础。
法律法规规章译审工作是展示中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成就的重要窗口。改革开放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际社会对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环境的评价和信心。这些年来,法律法规规章译审工作充分展示了我国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提升了国家的软实力,增进了国际社会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的认识和了解。
法规规章译审工作是开展对外交流的重要阵地。我国在对外谈判以及履行有关透明度承诺时,译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年,我们送交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180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英文文本,对其系统了解我国法律制度意义重大。对外法治交流正在成为我们与国际社会平等对话和维护我国权益的一个重要平台,法规翻译可以积极宣传我国政府法制建设的成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