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的不可知悉性,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关于采用保护措施的要求,实际是对权利人是否愿意保护其权益的主观意愿的判断方式,只要有一定的要求他人保守商业秘密的意思表示即符合法律要求,不需要也不可能要求当事人具有周密、完善的防范措施。一般情况下,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的要求或制定了保密措施,就可以认定采取了保护措施。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