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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环保|江苏某印务公司不服行政处罚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5 10:32:48    浏览次数:1
导读

  2018年6月26日,被告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对原告江苏某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江苏某印务公司”)开展检查工作。发现原告有纸质手提袋、帆布手提袋两个生产项目。其中帆布手提袋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即已建成并投产。被告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区域的环境空气进行检测。经检测,原告纸质手提袋项目、帆布手

  2018年6月26日,被告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对原告江苏某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江苏某印务公司”)开展检查工作。发现原告有纸质手提袋、帆布手提袋两个生产项目。其中帆布手提袋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即已建成并投产。被告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区域的环境空气进行检测。经检测,原告纸质手提袋项目、帆布手提袋项目在覆膜等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未配套建设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被告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对帆布手提袋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处罚,即罚款1400元;2.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挥发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2万元罚款。原告对行政处罚内容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江苏某印务公司帆布手提袋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单位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单位,其还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有现场勘验笔录及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原告的两个行为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其处罚,适用法律准确,罚款数额在规定范围内,且作出行政处罚前已履行告知陈述、申辨并进行听证等权利,程序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江苏某印务公司纸质手提袋及帆布手提袋项目在覆膜、烫画、收底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建设VOCs治理设施。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被列为仅次于粉尘的第二大类空气污染物,其危害众多,会诱发雾霾天气,破坏臭氧层,伤害人体呼吸系统,并且含有致癌物质。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案中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为警示企业规范环保行政行为、及时配套环保设施起到了推进作用,同时助力环保执法机关依法打赢“蓝天保卫战”。

 
关键词: 帆布手提袋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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