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商业与经济 » 正文

首例POS机套现无罪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5 11:54:11    浏览次数:11
导读

  自从笔者在博客及网络上连续发表博文全面阐述POS机套现应当无罪的观点以来,不仅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也得到了广大专家学者、律师同行以及广大司法工作者的关注和支持。2011年3月2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几位我国知名的刑法学界权威专家就POS机套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出具法律论证意见认为,被告人的

  自从笔者在博客及网络上连续发表博文全面阐述POS机套现应当无罪的观点以来,不仅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也得到了广大专家学者、律师同行以及广大司法工作者的关注和支持。2011年3月2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几位我国知名的刑法学界权威专家就POS机套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出具法律论证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部门规章,但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故不能直接按司法解释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于此同时也有不少外地正在办理POS机套现案的律师同笔者联系,共同对POS机套现案无罪的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

  3月11日,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的张厚刚律师同笔者联系,他介绍说自己正在办理一个犯罪嫌疑人陈学荣涉案金额为2000余万元的POS机套现案,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了笔者提出的POS机套现应当无罪的观点,他高度认同笔者提出的POS机套现应当无罪的观点并表示会就此问题同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昨日,张律师又与笔者联系,介绍陈学荣非法经营案的进展情况。张律师介绍说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陈学荣于2011年2月2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由徐州市沛县公安局进行刑事侦查,2011年3月24日沛县公安局提请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他根据笔者博客文章及专家论证意见的内容形成书面律师意见递交沛县人民检察院并同沛县人民检察院批捕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沟通,检察院方面完全认可POS机套现因不满足“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件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观点,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书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该决定书之后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

  根据笔者现在所掌握的情况,张厚刚律师所代理的陈学荣非法经营案应该是全国第一例司法机关对POS机套现行为做无罪处理的案件,这也是POS机套现应当无罪的观点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得到司法机关的明确认可。笔者一直以来不断呼吁POS机套现应当无罪的努力终于得到部分司法机关的认可,对此深感振奋和欣慰。在此笔者也再次呼吁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POS机套现是否满足“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件,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根据事实与法律POS机套现确实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则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尽快纠正已有的错案,将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经因此入监执行的罪犯释放,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十分同意,经济的事应该用制度和规则去处理,不应该粗暴用刑法简单的压制,伤害了广大不懂法的百姓,养肥一群利用国家政权的银行,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这个确实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容易诱发金融危机,一方面,信用卡本身是以促进消费为存在基础的,套现行为使其促进消费的强度大大减弱,同时很容易滋生信用卡诈骗行为。

  我十分同意,经济的事应该用制度和规则去处理,不应该粗暴用刑法简单的压制,伤害了广大不懂法的百姓,养肥一群利用国家政权的银行,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你再仔细想想这个问题,经济的事脱离刑法,那么简单地说是走私、销售伪劣产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非法经营这些都是民事问题了,刑法不再调整。你觉得这样线楼埋红包点赞作者:1447940663时间:2014-06-16 10:59:53安心易百POS机支付诚邀江苏POS代理渠道合作商:1.正规第三方支付公司,资金实力雄厚,公司以银行卡收单为核心业务,面向广大持卡用户和终端商户,提供全面的银行卡支付服务。2.持有江苏省收单牌照,可全省范围进行收单服务,商户资金安全。3.服务商享有独立后台,稳定、快捷,可查看商户每天的交易明细及分润明细,可以更好的管理商户。

  4.所发展的商户费率0.38-1.25,23 35 50封顶,T十1到账,0.32%扣率,100%分润,下机速度快,审核效率高。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31duo.com/news/show-477823.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