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努力找准服务产业强市战略的切入点和结合点,积极稳妥化解企业纠纷,涌现出了一批服务大局、履职担当,包容审慎、善意文明执法保障企业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努力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服务保障“三高一争”贡献法院力量。
2007年经政府招商引资,被告生态农业公司进驻乡村,该公司计划投资4.45亿元用于特色农业开发。该公司在2007年后与村委会签订多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承包该村近900亩土地用于特色农业生产经营。该公司特色农业项目先后获得农委和镇政府立项批复,办理了部分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许可,缴纳了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该公司为特色农业开发,先后投入近5000万元用于道路、机耕道、土地整形、生态沟渠、日光温室、苗木栽培等项目建设。项目运行到2018年后,由于公司财务管理不善和公司法人交通事故等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近900亩土地。一审认为该生态公司构成违约,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土地。
二审受理后,经审查,中院民一庭认为,该生态公司在本案争议发生前,已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项目规划许可,并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用于项目建设,在案涉土地承包协议先前履行中,该公司能够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用,在案涉土地承包协议未约定解除条件,生态公司的违约显著轻微,并未根本影响村委会合同目的的实现,一审判令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协议解除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缔约的真实目的,故应当以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为首要原则。明晰办案思路后,二审承办人积极同村委会领导联系,阐明该公司能够良好运营给村集体带来的经济利益和对乡村振兴的影响,经过反复工作,该村委会同意双方就合同如何继续履行进行协商。后又积极联络该公司,并给予公司经营上意见建议,公司表示会积极履行后续合同。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土地经营权协议能够继续履行。
镇江中院从振兴乡村经济和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出发,灵活应对、积极作为,通过电话、亲自下乡村等方式组织双方在庭外进行协商调解,解决了双方纠纷,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在疫情期间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司法诉讼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并积极为企业经营献言献策,为企业后续生产经营解决了“后”顾之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