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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法规制定程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6 03:31:26    浏览次数:11
导读

  维普资讯 世寥 业 W rgclr 震 od ruu lA i te 20. 总32 06 ( 2) 2 律 法 规 制 定 程 序 刘 环 乐海 洋 在美 国 ,国会 通 过 的是 法律 授 权 ,由总 统 签 一 署 后变 成 法律 。联 邦 政府 部 门 根据 法律 给 予 的授 、 美 国 法 程 的特 点 权 制定 实 施 法律 的法 规 、规 章 。联

  维普资讯 世寥 业 W rgclr 震 od ruu lA i te 20. 总32 06 ( 2) 2 律 法 规 制 定 程 序 刘 环 乐海 洋 在美 国 ,国会 通 过 的是 法律 授 权 ,由总 统 签 一 署 后变 成 法律 。联 邦 政府 部 门 根据 法律 给 予 的授 、 美 国 法 程 的特 点 权 制定 实 施 法律 的法 规 、规 章 。联 邦政 府 部 门制 定 法 规 时 ,要遵 守 《 政 程序 法 》 ( d ii r— 行 A m ns a t t ePo e ueA t P i rcd r c ,A A)规定 的要 求 ,还要 考 虑 v 立 法对小 企业 的影 响 ( 管理 灵活性 法 ,T eR g . h eu 1 oyFeiit A t ,对 环 境 的影 响 ( a r l bly c) t x i 国家 环 境 政 策 法 ,T e N t nl n i n na P l yA t , h a o a E vr met o c c) i o l i 美 国法律 法 规制定 过程 主要 有如 下特 点 : ( )集 中管理 和领 导 。 1 ( )通过 合理 分析进 行 决策 。 2 ( )注重 协 调 。 3 ( )过 程 公 开 和 透 明 。 4 对 法 规 中包 含 的任何 信 息 收集 的 必要 条件 的影 响 ( 少文 书 工 作法 ,T eP p r okR d c o c) 减 h a ew r e u t nA t i 二 、法 律 程 涉 及 的 部f j 责 等。 A A规 定 了制 定 法规 、规 章 的要求 ,包 括 联 P 1 国会 负 责制 定赋 予 联 邦政 府 管理 职 能 的 . 法 律 以及 要 求联 邦 政府 部 门在 实 施某 项 法 规 之前 应 满 足或 执 行特 定 任务 的法律 ,例 如行 政 程 序法 ( P 、国会 审 议 法 、国家 环 境政 策 法 等 。 它负 A A) 邦机 构制 定 、修 改或 废 除某 项 法规 的程 序 ,以及 允许任 何 利 益集 团 申请 发 布 、修 改和 废 除某 项 法 规 的程 序等 。联 邦政府 机构 根据 A A所 颁 布 的各 P 项 独立 法规 具有 法律效 力 。 责 批准 “ 要 ”或 “ 济上 重要 ” 的最终 法规 。 重 经 2 总统 执行 办公 室 下属 的 管理 与 预算 办 公室 . 美国 的法规分 为 : “ 通 ” ( oi ic n) 普 N t g f at S ni 和 “ 要 ” 或 “ 济上 重 要 ” ( inf a t c — 重 经 Sg icn/ o i E n m c li icn )两 大类 。 “ o ia ySg f a t l ni 重要 ”或 “ 济 经 ( OMB) 根 据 第 1 8 6号 总统 执 行令 ( xc t e 26 E eui v O d r .. re ,EO )的规定 ,O MB统 一 审议 美 国所 有 的 法 规 和确 定 为 “ 要 ”或 “ 济 上重 要 ” 的最终 重 经 法 规 ,具 体 审 议 工 作 由 O MB下 设 的 信 息 与 管 理 事 务办 公室 ( I A)承担 。审议 主要 看法 规 是否 OR 符 合 18 6号 总 统 执 行 令 以及 行 政 政 策 的规 定 : 26 需 要确 定 所有 与 某 法规 相关 的政 府部 门 。需 要 协 调 白 宫 的 各 个 分 支 以及 联 邦 政 府 的 各 个 相 关 机 构 ,前 者 包 括 U T S R、政 策 发 展 办 公 室 、 国家 安 全 委 员会 、经 济 咨 询 委 员会 、科 技 政 策 办 公 室 等 ;后 者 包括 商 务部 、国务 院 和 司法 部 等 。O MB 审 议 的期 限 为 9 d 0 ,法 规 制定 部 门 的部 长 或 O MB 的主任 可 以延 长 审议 期 限 ,但 只能 延 长 1次 ,且 一 上重要 ”是指该法规 的实施可能 : 每年对经济 ① 的影 响超 过 1 美元 或 对经 济 体 制 、部分 经 济 体 亿 制 、生 产力 、竞 争 力 、职业 、环 境 、公共 卫生/ 安 全 、或州 、地方 、种 族 及 团体 造成 重 大 的负 面 影 响 ;② 与 其他 部 门 的法 规 出现 重 大矛 盾或 影 响 其 他 部 门 的 执 法 ;③ 使 预 算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影 响 了津 贴 、赠 款 、经 费 的使 用 或 贷 款 项 目或 其 受 益 人 的 权 利 和义 务 ;④ 根 据 法 律 授 权 、总 统 优 先 权 或 1 8 6总 统 执 行 令 提 出 的 新 的 法 规 或 政 26 策议题 。 1 3— 维普资讯 2 6 ( 2) 0 . 总3 02 2 不 超过3 d 0。 世寥 业 W rgclr 震 od ruu lA i te 下 属 的 管理 与 预算 办 公 室 ( MB) O ,由其 确 定 拟 制定 的法规 属 于 不重 要 的法 规 、重 要 的 法规 或 者 经济 上重 要 的法规 。 3 联 邦 政 府 机构 ( . 管理 机 构 ) 负责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制 定 某 项 法 规 、起 草 并 公 布 拟 制 定 的法 规 、进 行 必 要 的分 析 、举 行 听 证 会 或公 开 会议 、 接受 评 议 意见 并 做 出 回应 、起 草 并 公 布 “ 通 ” 普 的最终 法规 。 4 公 众 。包括 消 费者 、生产 者 、利 益 团体 等 . ( )起 草拟 制 定 法规 的草案 ,并 完成 所 有 分 4 析报 告 。 ( )草 案进入 内部批 准程 序 。如 果 属于 O 5 MB 确 定 的 重 要 法 规 或 经 济 上 重 要 的 法 规 ,则 需 经 U D 内 部 1/1个 部 门或 级 别 批 准 ,包 括 法 律 SA 01 公 众可 请求 政 府 部 门启 动某 项立 法 ;可要 求 与 政 府部门或 O MB见 面讨 论 他 们 关 注 的 问题 ;可 正 事 务办 公 室 、副 局 长 、局 长 、预算 与项 目分 析 办 公 室 、农 业 部首 席律 师 、风险 评 估 与成 本效 益 分 析办公室 ( 只适 用 于 经 济 上 重 要 的 法 规 ) 、负 责 式 提交 对拟 议 法 规 的评议 意 见 或者 提 供信 息 、数 据 帮 助 政 府 部 门 评 估 法 规 的效 用 ;在 法 规 生 效 后 ,受影 响 的团体 可 到法 院质疑有 关法 规 。 5 法院 . 参与对 法规 的 司法 审查 。 民权 的部 长 助理 、总经 济 师办 公 室 、总 信息 师办 公 室 、 副部 长 、部 长 ;如果 属 于 不 重要 的 法 规 , 三美联 、国 罅 1 基 本程 序 . 规 或规 章 。 法的序 规程 则 只需法 律 事 务办 公 室 、副局 长 、局 长 、预 算 与 项 目分 析办 公室 和副 部长 5个 部 门或级别 批准 。 大体上 可分 为 以下 8 步 骤 : 个 ( )法 规 制定 部 门确 定 是 否需 要 制 定 某项 法 1 ( )法规 制定 部 门起 草 拟议 法 规 并进 行 必 须 2 ( ) 在 《 邦 纪 事 》 ( e ea R gs r 上 6 联 F drl ei e) t 公 布 法 规 文 本 的 草案 ,并 同 时 向 WT O通 报 ,提 供 6 d的评 议期 。 0 ( )接 收并 分析 各方 面提 出 的评 议 意见 。 7 ( )起 草最终 法 规 。 8 ( )最终 法 规进 入 内部批 准 程 序 ,过 程 同 以 9 上 第 ( )步骤 。 5 的分析 。 ( )O 3 MB对 拟议 法规 的 草案进 行 审议 ,确 定 法规 的等级 。 ( )法规 制 定部 门公 布 法 规草 案 ,公开 征 求 4 意见 。 ( )法 规制 定部 门起 草最终 法规 。 5 ( )O 6 MB对 “ 要 ”或 “ 济上 重要 ” 的最 重 经 终法 规进行 审议 。 (0 1 )在 《 联邦 纪 事 》 上 公 布 最 终 法 规 ,并 就 法 规制 定 部 门对 法 规 的改 动和 公 众评 议 意 见 的 采 纳 与 否 予 以 解 释 ,同 时 以通 报 补 遗 的 形 式 向 WT O进 行通报 。 (1 1 )法规 生效 :最终 法规 一般 在公 布后 3 d 0 生 效 ,解 禁 令 或有 充 足理 由要 提 前 生效 的法 规 除 外。 ( )最 终 法 规 的批 准和 在 《 邦 纪 事》 上 公 7 联 布。 ( )法 规制定 部 门将最 终法 规提 交 国会 。 8 2 法规 制定 所 需的 时 间 某 项 法规 的 最终 出 . 台所 需 的时 间取 决 于该 法 规 的复 杂性 、所 收集 到 (2 1 )司 法 审 查 :最 终 法 规 生 效 后 ,任 何 受 到 该 法规 影 响 的利 益 团体 或个 人 可 到法 院对 相 关 法 规提 出质 疑 。 作 者单 位 :北 京 出入境 检 验检 疫局 的评 议 意见 的数 量 和性 质 、政 府 部 门工 作任 务 的 先后 顺 序 、OMB确 定 的该 法 规 所 属 的等 级 等 因 素 。 一 般 出 台一 部 “ 通 ” 法 需 要 1 2年 的 时 普 ~ 间 ,出 台一 部 “ 重要 ”或 “ 济上 重 要 ” 的法 规 经 需 要 2 3年的 时间 。 ~ 珠海 出入境 检 验检 疫局 3 详细 程序 以美 国农业 部 为 例 ,以上 程 序 . 可 细分 为 以下 1 个 步 骤 : 3 ( )确认 制定 某项 法规 或规 章的必 要性 。 1 ( )进 行 风险 评估 、环境 评 估 以及 其 他 必 须 2 进 行 的分 析 ,并起 草分 析报告 。 ( )起 草 工作 计 划 ,并 送交 总 统 执行 办 公 室 3 一 l 4一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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