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从业人员的入门门槛也逐步提高,像以前初中毕业、小学毕业,没有相关房产知识随意入职的情况会慢慢减少。
1.房地产与房地产开发;2.房地产营销管理;3.房地产市场环境分析、调研与预测;4.房地产销售人员管理;5.房地产品牌战略
房产经纪人这个职业,大家应该都耳熟能详,毕竟每个人都需要租房子或买卖房子,或多或少都接触过房产经纪人。在一般人眼中,经纪人虽然西装革履,但工作中并不需要很高的文化。这个观点其实大谬,房地产行业对专业知识要求很高,也可以成为高薪行业。这一行业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完善。
房地产经纪人,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并经过注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许可”的要求,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人从准入类资格中取消[1],并于2014年暂停考试。
一方面是我们房产市场越来越完善,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信息的透明化,很多买房卖方人甚至掌握的房产知识比从业者还要***(即便不懂随便百度也能知道),不用中介不用房产人员办理手续,自己都能找担保、办贷款、公证和过户,这个时候拼的就是信息和服务了(甚至信息都不用,很多地区的物业都免费帮小区业主挂售房和租房信息)。所以作为服务行业来说,房地产经纪人这个职业要求的素质也越来越高。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共2个,分别为《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考试内容范围为《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所确定的范围。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共4个,分别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考试内容范围为《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所确定的范围。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人社部发〔2015〕47号***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第二条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具体负责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第三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设《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和《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2个科目。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设《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第四条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各科目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应试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相应级别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2个)科目的考试;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第五条符合《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的基本条件和相应级别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考试。第六条符合《暂行规定》相应级别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予参加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部分科目的考试:(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二)按照原《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8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1个科目的考试;(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统一规定评聘高级经济师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1个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3个科目的考试。参加1个或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或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日前,人事部与建设部在共同发布《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今后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为配合《暂行规定》的实施,人事部和建设部还同时发布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施办法》。两部同时发布的《实施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从2002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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