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通常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_[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就是狭义的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一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二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三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白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是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力与义务往往是重合的;五是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物质利益是指能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实际存在的物体,如水、土地、大气、矿产、房屋等;精神利益是指能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无形的客观事物,如人格、文艺创作成果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行政主体的权力和义务,通常又称为行政职权和职责。行政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行政主体的义务即它i均职责,主要包括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定程序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以下三个方面:参与权、受益权、请求权。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主要有:遵守行政法律法规、服从行政管理、执行行政决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