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本地 » 正文

谈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南存辉: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8 12:04:08    浏览次数:2
导读

  民间借贷作为银行金融的有益补充,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但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其盲目、无序、隐蔽、纷乱的发展,也使民间借贷纠纷大幅上升,给经济生活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间借贷作为银行金融的有益补充,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但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其盲目、无序、隐蔽、纷乱的发展,也使民间借贷纠纷大幅上升,给经济生活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促进综合融资成本下降,增强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该举措有效提升法律对违法放贷、高利贷的震慑力,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修订司法解释,突出了民间借贷应以自有资金出借,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针对审判实践中有关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又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等情况,均明确规定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也便于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要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要拓宽资金供应,特别是需要正规金融的有力支持。要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既要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民间出借资本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如,浙江新近出台的民间借贷相关新规,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需进行备案,或可作为有益借鉴。同时,要打破各种“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推动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关键词: 南存辉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31duo.com/news/show-482395.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