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嘉俊电子产品商行诉被告李艳明、第三人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现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 判令被告支付手机iPhone Xs Max(256G银色全新国行双卡) 买断款 8705.25 元;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116.99 元(违约金按被告实际逾期的时长计算,截止到 2019 年 12 月 28 日,机器买断款 8705.25 元 逾期时长 24 天,日息 0.056%);3.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7月3日15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第三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