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参加年度检查的情形,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龙湾区民政局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
因邮寄到登记住所的方式无法送达,以及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尚未按要求整改的,现依法公告送达。如以上单位对列入行政撤销处罚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如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依法予以行政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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