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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超瀛贸易有限公司、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9 10:22:11    浏览次数:4
导读

  广州市超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理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奥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挺、王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超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理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奥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超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理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奥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挺、王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超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理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奥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挺、王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广州市超瀛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 55245030.8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6月30 日,利息、罚息及复利为28032959.89元;自2020年7月1日起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判令被告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奥联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广州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理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李挺、王婷对被告广州市超瀛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全部被告承担实现上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上述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83277990.75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本案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上午8:45在本院新大楼第八十二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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