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是做好民法典实施前的重要准备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重要举措。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民法典涉及的省、设区的市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各地各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对主要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予以废止;对部分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予以修改。对于认为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也可提出具体建议,研究后由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
省司法厅将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清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及时跟踪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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