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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骗|出租POS机反悔盗余额是侵占罪、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3 10:41:02    浏览次数:6
导读

  邹某将自己办理的POS机(内含银行卡一张)以每年4000元的价格出租给郑某,郑某又转租给陈某,用于其经营的商贸行日常刷卡业务。后邹某反悔,通过银行客服热线将卡挂失。  过了几天,邹某到银行补办新卡,发现卡内有余额39.8万元,便将余额悉数取出用于还债及消费。陈某发现钱款丢失,通过郑某多次联系邹某无果,遂报

  邹某将自己办理的POS机(内含银行卡一张)以每年4000元的价格出租给郑某,郑某又转租给陈某,用于其经营的商贸行日常刷卡业务。后邹某反悔,通过银行客服热线将卡挂失。

  过了几天,邹某到银行补办新卡,发现卡内有余额39.8万元,便将余额悉数取出用于还债及消费。陈某发现钱款丢失,通过郑某多次联系邹某无果,遂报案。

  围绕该案定性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笔者支持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邹某将POS机出租给他人使用,便已经丧失占有、使用等权利,POS机卡内余额的所有权、占有权都归承租人所有,邹某提取的39.8万元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本案不构成诈骗罪。基于邹某系POS机机主和账户户主的身份,银行将卡内余额给付邹某,不存在被欺骗的情况。

  一、邹某补办新卡后,发现卡内有余额,并未联系承租人郑某问询卡内余额的归属问题,而是直接取钱用于归还债务及消费,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银行卡内余额应归承租人陈某所有及占有。邹某挂失银行卡之前,用于刷卡的POS机及银行卡均在陈某手中,陈某用于经营活动才产生了39.8万元余额,对其具有占有权、控制权。邹某将空机和卡租给他人,因出租关系无权支配POS机和卡内产生的钱款。邹某挂失补卡取钱的行为属于转移他人对财物的占有,符合“非法占有”的要件特征。

  三、邹某取钱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尽管行为具体发生在银行柜台等公共场所,但盗窃罪的秘密性具有相对性,对邹某取钱的行为,陈某并不知情也无法阻止,符合“秘密窃取”的法律特征。

 
关键词: pos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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