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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深圳人大通过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意在为立法探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3 16:45:19    浏览次数:32
导读

  业内专家表示,深圳实施个人破产条例,积累了实践经验后,下一步,全面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有望全面推进。  2020年8月26日,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纪念日。当天,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包括了此前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是首部个人破产

  业内专家表示,深圳实施个人破产条例,积累了实践经验后,下一步,全面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有望全面推进。

  2020年8月26日,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纪念日。当天,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包括了此前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目前尚未公布《条例》全文。据深圳市政府官网转载深圳特区报文章显示,《条例》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该文章还指出,债务人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该项制度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刑责。

  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卢林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深圳在个人破产法上先行先试的目的是为全国立法提供经验。随着社会的进步,从破产法层面来看,法律已从保护债权人转向了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这是现代社会文明、法律文明的一种体现。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立法此前已酝酿6年。早在2014年,深圳市律师协会便曾起草过一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2016年深圳市两会期间,15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加快制定的议案》,建议深圳争取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2019年以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化建设明显提速。当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同年12月,《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2019-2025年)》公布,其中提出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2020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公布《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三年行动方案》,支持深圳探索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等。

  今年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关注。

  “深圳是创业的沃土,在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时候,需要有一个调节机制,而最好的调节机制就是个人破产法。”卢林表示。

  个人破产制度被业内认为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实际上,自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反对声也并非没有。舆论担心有人会恶意逃避债务,个人破产制度可能因此异化为个人的逃债法、赖账法。

  对此,深圳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齐砺杰对界面新闻表示,逃避债务是个客观现象,并不是个人破产立法了才有这个问题。相反,如果法律及早关注这个问题,针对恶意逃债者就会有更多的制约手段,“有了个人破产法,恶意逃债者要钻法律的空子会更难。”

  卢林表示,《条例》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余债免责,设立三年考察期究竟够不够也是争议点之一,特别是在负债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有人持反对的声音。“我也认为三年考察期过短,如果有些债务人隐藏得很好,就不利于看出他是不是真正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卢林说。

  现在距《条例》实施之日仍有半年时间。齐砺杰表示,深圳在实施之前应做好一系列准备,如在执行层面明确人员和收费等问题,确定是否需要增加破产庭的人手等。卢林认为,《条例》本身只有100多项条款,不能完全涵盖一些问题,因此需要配套出台实施细则,使个人破产条例能够落地,具有可操作性。

  “深圳法院作出的裁定能否在其他地方得到承认和执行,这方面也是个技术问题。据我所知,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最高法明确表示坚决支持,承认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法律效力。”卢林透露。

  齐砺杰还表示,深圳实施个人破产条例,积累了实践经验后,下一步,全国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有望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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