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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龙:反垄断法应考量对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4 08:15:31    浏览次数:8
导读

  本网讯(记者王涵 任文岱)疫情期间,钉钉飞书因被腾讯旗下微信全面封禁、单方面关闭微信分享API接口而与腾讯产生争议。这背后涉及产业创新和数据的开放与拒绝使用问题。  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交织共同推动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依托制度创新加强数据共享、开展数据治理成,如何使平台在有序竞争的同

  本网讯(记者王涵 任文岱)疫情期间,钉钉飞书因被腾讯旗下微信全面封禁、单方面关闭微信分享API接口而与腾讯产生争议。这背后涉及产业创新和数据的开放与拒绝使用问题。

  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交织共同推动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依托制度创新加强数据共享、开展数据治理成,如何使平台在有序竞争的同时,保护创新活力,是平台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问题。也因此,“鼓励创新”是否应当写入反垄断法的目标条款成为当下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的热点问题。

  6月15日,在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联合在线举办的“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法修订问题”研讨会上,这一问题也成为专家热议焦点之一。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戴龙表示,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谈“鼓励平台创新”,涉及两个重要问题待解决,一方面是鼓励技术创新,对此反垄断法已经有相应的明确条款予以体现;另一方面涉及到对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这是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交叉的领域,但目前反垄断法中并没有得到明确体现。”

  “商业模式创新是平台经济发展中相当重要的因素,最典型的例如抖音,在我国乃至放眼世界都是一种创新模式。”因此,戴龙提出,对这些创新商业模式如何保护、能不能将“商业模式创新”纳入到反垄断法对于鼓励创新的一个考量因素当中去,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如果可以的话,商业模式创新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到底是什么关系,商业模式怎么样进行认定,这些问题都需要去解决。

 
关键词: 商业垄断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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