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阳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获涉案银行卡21张,涉及150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不管是什么手法,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让受害人向银行卡里转账。受害人一旦把钱打过去,诈骗分子就会迅速把卡上的钱取走。那么这些银行卡号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呢?
2020年4月,开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贵阳市公安局涉网犯罪侦防中心转办的线余张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电话卡和银行卡进行核查。
通过办案民警深入调查,这些在开阳县开户银行卡中,有8张银行卡曾有大量资金进出的记录,并且与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有着直接联系。
通过民警对这些银行卡持卡人的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开阳县人)以100元钱至500元钱一套不等的价格收购其朋友银行卡,再以600一套的价格将银行卡售卖给犯罪嫌疑人陶某某。
每套银行卡内包括一类银行卡一张、银行卡绑定的U盾一个,银行卡绑定的电话卡一张,持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一张。
一级级“中间商”相继到案,办案民警沿着这条“黑色链条”一直追击到福建省龙岩市,将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福建人)抓获。随着对曾某某的深入审讯,其如实交代了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收购并提供银行卡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黄某、陈某某、陶某、胡某某为获私利,明知上家收买银行卡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依然铤而走险,最终还是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经办案民警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收购200余套银行卡,并从中非法获利9000余元钱;犯罪嫌疑人黄某、陈某某共计倒卖银行卡20余套,并从中非法获利40000余元钱;犯罪嫌疑人陶某共计倒卖银行卡13余套,并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共计倒卖5套银行卡,并从中获利1700余元钱。
目前,犯罪嫌疑人曾某某、黄某、陈某某、陶某、胡某某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已被开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不仅损害了信用卡实际持有人的本身利益,还容易滋生其他方面的犯罪。
此类信用卡信息流入非法市场后,可能被用于洗钱、贩毒、收取转移毒资及网络诈骗犯罪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五张以上的就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指出,凡是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或企业账户的个人,除承担法律责任外,对相关个人实施惩戒措施: 暂停5年内所有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停止开立新账户。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保护好自己的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不使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把卡片交还银行,不随意丢弃;
2.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不要贪图小便宜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3.发现有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