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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教材答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4 15:55:49    浏览次数:5
导读

  法规教材答案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建设法规习题答案 第 1 章建筑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案例导入答案: 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具体而言是某学校 按照合同的约定  建设法规习题答案 第 1 章建筑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案例导入答案:

  法规教材答案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建设法规习题答案 第 1 章建筑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案例导入答案: 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具体而言是某学校 按照合同的约定

  建设法规习题答案 第 1 章建筑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案例导入答案: 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具体而言是某学校 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后, 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建筑公司的权利是 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 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D 4.D 5.C 6.B 7.B 8.C 9.D 10.D 11.C 12.C 13.A 14.A 15.C 16.D 17.B 18.C 19.C 20.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E 2.ABC 11.ABCD 12.AE 3.CE 4.ABCD 5.AD 6.AC 7.AD 8.ABD 9.ABD 10.AC 13.ABCE 14.ABD 15.BCE 三、简答题(略) 四、案例题 要求是合理的。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 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建设单位的代理人。赵某是监理公司派出的监理人员, 工程监理单位应为其行为负责。 赵某与施工单位串通, 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为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建设单位要求工程监理单 位予以赔偿是合理的要求。 第2章 案例导入答案: 本案中,建设方在综合楼项目的建设中违反了《建筑法》第 7 条规定:“建 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方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 擅自开工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 64 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7 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 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 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据此,该市监督执法大队责令其停工的做法 是正确的,并应当处以罚款。 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D 4.C 5.(1)B(2)D(3)B(4)C(5)C. 6.B 7.B 8.D 9.B 10.C 11. D 12. B 13. D 14. A 15. B 16. D 17. A 24.C.25.A 26.C 27.D 28.A 29.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10.ACDE 2.ABD 3.CE 4.ABCD 5.ACE 18.D 19.B 20.D 21.C 22.D 23.D 6.ABCE 7.BCDE 8.ABD 9. BDE 11. BDE 三、简答题(略) 四、案例题 1.分析: 该项目不需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根据 《建筑法》 第 11 条规定,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 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 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在本案中该项目开工报告从被批准到开工建设, 虽然一再拖延开工,但是该水利管理局于 2008 年 3 月 10 日、5 月 10 日两次向 省水利厅报告工程项目开工准备的进展情况, 且延迟开工的期间并未超过 6 个月。 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不需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 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 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 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 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的安装, 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 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 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张某等人的建筑工程是 6 层砖混结构, 建筑面积大、 造价高,按规定应该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第3章 建筑工程承包与发包制度 案例导入答案: 答:《建筑法》第 25 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D D 二、多项选择题 1. CE 2. ADE 3. ACD 4. ABC 5. ABCD 2. D 3. C 4. D 5. B 6. D 7. D 8. C 9. B 10. 三、简答题(略) 四、案例题 1.答:理由不成立。 依据 《建筑法》 , 联合体中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公司甲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建筑公司乙 承担赔偿责任。 已经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就超出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向对方追 偿,但是却不可以拒绝先行赔付。 2.答:(1)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 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 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 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 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 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 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 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 对发包人承担责任, 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 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 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 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 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 4 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案例导入答案: 答: 符合 《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 由于本工程涉及国家机密, 不宜进行招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 A 3.C 4. A 12. C 5. A 13. B 6. C 14. B 7. D 15. D 8. D 9. B 17. C 18. C 10. A 11. B 16. B 19.C 20.D 21.A 22. C 23. A 24. D 25. D 二、多项选择题 1. ABD 2. BCDE 3. AC 4. CD 4. ACE 5. ACDE 6.AD 三、简答题(略) 四、案例题 1.(1)E 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因为招标文件规 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 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2)对 D 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 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应视为违约行为。 (3) ①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 标投标法》 的规定,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 间公开进行。 ②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 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 督招投标的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2.(1)资格预审时,有招标人代表提出不能使用民营企业,应选择国有大中型 企业的说法不妥,属歧视性条件。 (2)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评审过程中招标人发现合格的 投标申请人达到 12 家之多,因此要求对他们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并采用投票 方式优选出 7 家作为最终的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 这样做改变了在资格预审公告 载明资格预审办法,是错误的。 (3)现场踏勘时,有 2 家单位因故未能参加,招标人按 2 家单位放弃投标考虑 的做法不妥,法规未要求投标人必须现场踏勘。 (4) 到投标截止时间有 1 家投标人因路上堵车迟到了 5 分钟(己事先电话告知 招标人) 招标人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的做法是正确的, 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5)开标仪式上,有 1 家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但其投标文件提前寄到了招 标人处,招标人因该投标人代表未在场为由,没有开启其投标文件的做法错误, 法规未规定开标时投标人必须到开标现场, 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送达到指定地 点的都应当接收,密封完好都应当开启、唱标。 (6)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书面要求中标人做出了 2%的让利违反了有 关法规要求的在中标前同招标人不得同投标人就价格等实质性问题进行谈判的 规定。 第5章 【引例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第 2 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满 10 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本案中,3 位员工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 10 年,依据《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该公司必须与 3 位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位员工要求续签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公司单方面不同意,依据上述规定,公司也必须与其续 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 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D 4.C 5.D 6.A 7.C 8.A 9.D 10.B 11.D 12.A 13.D 14.A 15.D16.A 17.B 18.C 19.A 20.C 21.A 22.B 23.D 24.A 25.C 26.D 27.D 28.D 29.C 30.D 31.B 32.A 33.A 34.B 35.C 36.C 37.C 38.D 二、多项选择题 1.AD 2.ABDE 3.AE 4.ACDE 5.CD 6.BCE 7.AD 8.BCD 9.AD 10.CD 11.BCD 12.BD 13.ABD 14.ABC15.AE 16.ABC 17.AB 18.BCD 四、案例 1.答案 (1)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价格合同。 (2)该合同存在的不妥之处及修改: ①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 可以将该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②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③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修。 ④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 “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甲方资金不到位在说明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 且应规定逾期支付的利 息如何计算。 ⑤从该案例的背景来看, 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 部门批准后合同生效。 ⑥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加框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合同 520.00 元/m?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 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 整方法。 ⑦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 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 要调整,若需调整应该如何调整 (3)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有乙方完成。如果需要有 乙方完成, 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 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 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 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答案: ⑴不正确,因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⑵监理单位应该对厂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若符合要求,可以由该厂安装。如乙单 位接受该厂作为其分包单位,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变更与设备厂的合同,如 乙单位接受厂商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 监理单位应该协助建设单位变更与乙单位 的合同;如不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应该拒绝由该厂商施工。 ⑶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工程师对某部 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 重新检验质量合格,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施工单 位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 ⑷ ①不应该,因为建设单位和丙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②处理: A.丙向乙提出索赔,乙向监理单位提出索赔意向书。 B.监理单位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C.监理单位受理乙单位提交的索赔意向书。 D.总监工程师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查,初步确定费用额度和延期时间,与乙施 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 E.总监理工程师对索赔费用和工程延期作出决定。 第6章 案例导入答案: 1.不妥之处有:(1)建设单位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设计交底会和整理会议 纪要不妥。 设计交底会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 会议纪要应由设计单位负责整理。 (2)①口头汇报不妥,应书面汇报。②派监理员复验不妥,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 复验。 2.审查内容有:(1)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2)业绩;(3)拟分包工程的内 容和范围;(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3.总承包单位的正确作法:在隐蔽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监理机 构验收,验收合格方可隐蔽。若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在验收前 24 小时之前书面提 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可自行验收。 4.(1)总监理工程师直接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 报告和质量评估报告不妥, 应在收到工程竣工中请后,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全面 检查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后,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 设单位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2)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投入使用不妥,应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A 3.B 4.B 5.B 6.C 7.D 8.A 9.C 10.C 11.B 12.D 13.C 14.A 15.C 二、多项选择题 1.BE 2.ABC 3.ACE 4.BCDE 5.BCD 6.CDE 7.BCD 8.ABCD 9.ADE 10. BE 建设工程监理法规 三、简答题(略) 四、案例分析: 1.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理人员应按以下处理: (1)指令承包单位停止使用该批钢筋;如该批钢筋可降级使用,应与建设、设 计、总承包单位共同确定处理方案;如不能用于工程则指令退场。 (2)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混凝土的浇筑;要求施工单位报验,收到施工单位 报验单后按验收标准检查验收。 (3)指令停止相关部位继续施工;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该部分混凝 土结构的检测;如能够达到设计要求,予以验收;否则要求返修或加固处理。 2.总监理工程师在执行验收程序方面的不妥之处:未组织竣工预验收(初验)。 正确做法是: 收到承包商竣工申请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 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督促承包单位及 时整改,对竣工资料和工程实体验收合格后,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 位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3.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质量评估报告,即将该工程正式投入使用不正 确。理由: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7章 案例导入答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30 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 质量的 检验制度, 严格工序管理, 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显然,对于隐蔽工程,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检查、检验和记录,并应当及时作出隐蔽通知。本案中,有一 种钢筋复检结果尚未出来, 应当还处于自检阶段, 不具备隐蔽通知的条件。 虽然, 施工单位准备报请监理方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但是钢筋复检结果未出来,监 理方的隐蔽验收也就未通过。 因为建设单位提出赶工要求,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 和监理方同意的情况下,浇筑了混凝土,进行了钢筋隐蔽。这就违反了《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绕开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所以施工单位 是有严重过错的。 2.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是对钢筋隐蔽工程有质量问题的补救措施, 应该忐责任 者承担加固的费用。具体而言,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仅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 位同意的情况下就进行了钢筋隐蔽,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敦促赶工并和 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违规操作,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 费用的负担,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分别来承担。 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2.B3.B4.A5.C6.B7.D8.A9.C10.B11.C12.A13.D14.D15.B 二、多项选择题 1.BCDE2.ABCD3.ABDE4.ADE5.ABCDE6.ABC7.DE8.ABCDE9.ADE10.BD 三、简答题(略) 四、答: (1)该办公楼竣工验收的条件: 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按设计内容完成, 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符合规范规定的设计要求,并 按合同规定完成了协议内容。 (2)该办公楼竣工验收组织:该办公楼完工后,建筑公司应自行组织有 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 并向建设单位锅炉厂提交工程验收报告;锅炉厂收到工程 验收报告后,应由锅炉厂(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 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3)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组织: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通 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第8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案例导入答案: 1.分析本案,施工单位存在如下违法问题: 第一,专项施工方案审批错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 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后,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而本案中的基坑支护 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仅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组织施工,是违法的。 第二,安全生产管理环节严重缺失。《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 三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对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案中,项目经理部安排质量检查人员,明显违反了上述 规定。 第三,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 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 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 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本案中,施工作业人员迫于施工进度 压力冒险作业,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第四,施工单位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 十八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必须依法办 理。 2.应定为较大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较 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四 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在组织抢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 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 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 事故现场保护。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 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6.A 11.D 16.D 21.D 26.A 2D. 3.B 7.B 12.B 17.A 22.C 27.C 8.D 4.A 9.B 5.A 10.D 14.C 19.D 24.B 29.C 15.C 20.A 25.A 13.C 18.D 23.C 28.C 二、多项选择题 1.BDE 6.ABD 11.DE 2.AB 3.ABE 7.CDE 12.BCE 4.ABD 5.ACE 10ABCD 15.ABC 8.ABCDE 13.BCE 9.ACE 14.ABCD 三、简答题(略) 四、案例题 很明显, 刘某在这起安全事故中是有责任的,但是铁道公司是否可以就此推脱 赔偿责任呢? 首先, 根据我国 《宪法》 和 《劳动法》 的规定, 罗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和雇主, 依法对雇员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 采用人工安装桥梁行车道板本身具有较高的危 险性,对此,罗某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临场加以监督和指导,但罗某仅口头 强调,而疏于现场管理,以致刘某发生安全事故。虽然刘某在施工中也有违反安 全操作规则的过失,但其并非铁道建设专业人员,违章情节较轻,故不能免除罗 某应负的民事责任。 其次, 该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工程,无论从现场环境还是从施工单位的 技术与设备看, 都允许使用吊车直接起吊道板进行安装。铁道公司作为该大桥的 施工企业, 在有条件采用危险性较小的工作方法施工的情况下,为了降低费用而 将该项工程发包给个人,采用人工安装,增加了劳动者的安全风险。铁道公司显 然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 再次,铁道公司与罗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 有罗某负责”,实际上是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 自然人承担, 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违反了我国 《宪法》 和 《劳动法》 的有关规定,因此,该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据此, 罗某应付刘某医疗、 误工、 住院生活补助、 护理、 交通、 伤残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 18679.56;铁道工程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第9章 案例导入答案: (1) 当地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环保局进行的调节不属于司 法调节,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节。甲、乙双方在环保局主持下达成 的调节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所以甲方不能以 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 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而不是上诉。 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实行 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 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 该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 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 可以不执行 《环 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不成立。因《环境保护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 有的单位和个人。 (2) 环保部门做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都是人民 政府的职权范围,环保部门无权做出该两项决定。 建筑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3)法院应当受理居民的诉讼,但不能受理酒店职工的诉讼。因与职工之间 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B 2.D 3. D 4. D 5. C 6. 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7.ABE 9.ABC 8.ABD 10.ABCD 2. ACDE 3. ABCD 4. ABDE 5.AC 6.ACE 7 .D 8. C 9.C 10.C 三、简答题(略) 四、案例题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36 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 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 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了 此项规定, 没有对运土方车辆采取必要的防漏洒及清洗等除尘措施,导致产生大 量粉尘污染环境。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0 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 41 条规定,“在人口集中 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第 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 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 法律规定,导致沥青在熬制过程中 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56 条、第 57 5 条规定,该市环保 万元以下罚款。此 挥发出的大量刺激(刺鼻)性气体,对小区 局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 外,依据该法第 58 条规定,对于该施工单位违反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未 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 10 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案例导入答案: 该建筑公司可以采取诉讼 的方式,如果有仲裁协议,也可以选择仲裁的途 径。如果该建筑公司选择诉讼的方式,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A 二、多项选择题 1、CD 9 、ABC 2、ACDE 3、ABD 4、ACD 5、ABDE 6、ABC 7 、BD 8 、BCDE 4、D 5、C 6、B 7、C 8、D 9、B 10、D 10 、ABD 三、简答题(略) 四、案例题 (1)《民事诉讼法》第 51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这种和 解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都可以进行。 (2)诉讼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的开发商与施工企业和解后,可 以请求法院调解。《民事诉讼法》第 89 条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 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 本案中, 开发商与施工企业就诉讼的全部事宜达成和解并经法院制作调 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即结束诉讼程序的全部,视为当事人 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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