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四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没收其违法所得55.3万元,罚款5260.3万元,罚没合计5315.6万元。
杨玉玲,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不到位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徐争,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不到位行为负有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朱正罡,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行长,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不到位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周文,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行长,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销售非保本理财产品违规出具承诺函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对其做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黄甫,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庆祖分理处主任,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庆祖分理处销售非保本理财产品违规出具承诺函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对其做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王霄汉,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报告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对其做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