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实施以前,同一采购项目出现同时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时,大都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一度将此划分办法纳入其中。这种划分办法看似简单,但缺少弹性,不利于采购项目的灵活实施和采购方式的优化选择,因此最终没有被采纳,而是遵循采购规律,以解决实际难题为导向,以实现物有所值为目标,还权于采购人,由采购人根据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来确定采购项目的属性。
这既解决了实践操作中的难题,又避免了采购人确定项目属性的随意性,真正体现出当前“放管服”的改革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