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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闹离婚淘宝皇冠级店铺该怎么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7 16:20:26    浏览次数:7
导读

  郭某与杨某夫妇婚后共同经营网店销售服装,杨某因其外形颇佳在网店、微博账号中担任模特兼销售员。其甜美的长相,时尚的穿搭,成为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网红”,拥有超高的人气,店铺粉丝也是日益增长,给店铺带来了不菲的经济价值。但好景不长,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达成离婚并对夫妻财产作出分割,离婚后,郭某与杨

  郭某与杨某夫妇婚后共同经营网店销售服装,杨某因其外形颇佳在网店、微博账号中担任模特兼销售员。其甜美的长相,时尚的穿搭,成为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网红”,拥有超高的人气,店铺粉丝也是日益增长,给店铺带来了不菲的经济价值。但好景不长,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达成离婚并对夫妻财产作出分割,离婚后,郭某与杨某对其共同经营的店铺及微博账号价值产生纠纷。

  这些淘宝店铺、微博账号都以自己名义注册,粉丝认同的也是她作为店铺的模特及经营者,故店铺及账号理应归她所有。

  当初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的是在2年后将店铺及旺旺、微博等交付给杨某掌控,约定时间未到,杨某却在擅自使用、经营、收益店铺及账号,理应予以返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此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和郭某共同经营的淘宝店铺、旺旺名称及微博账号的价值属性。滨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种虚拟账号是否属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法律至今并未明确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知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虽然淘宝店铺及微博账号是杨某注册及以杨某的形象对外宣传,但是双方在婚后实际上是共同经营,因此网店及微博账号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经法官调解,郭某同意该淘宝店铺及微博账号归杨某所有,并由杨某承担离婚后店铺及微博账号所产生的盈亏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价值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淘宝店铺进货即库存;第二,买家所付货款;第三,淘宝店铺、旺旺名称及微博账号本身存在的价值。

  前两种是有形的财产,有利于区分,双方往往争议不大,争议较大的是淘宝店铺、旺旺名称及微博账号本身存在的价值。由于这种虚拟账号是否属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法律至今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又不易操作,因此值得探讨。

  我国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规定的内容,可知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本案中,郭某与杨某经营的淘宝店铺及旺旺、微博账号应当属于财产。虽然淘宝店铺及微博账号是以杨某名义注册,并以杨某名义对外展示、宣传,依靠杨某作为“网红”的独特经营方式获取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相对于郭某而言,网店及账号与杨某人身更加具有紧密性,但是双方在婚后共同经营了上述淘宝店铺、微博账号,因此涉案网店及微博账号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分割淘宝店铺、旺旺名称及微博账号这些虚拟账号财产时,依照网店及账号的注册信息,需要考虑人身依附性,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等因素,可判决网店及账号的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并参考给予另一方补偿金;关于网店及账号的经济价值,双方可参照网络查询价值予以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双方也可通过竞价等方式确定价值。

 
关键词: 淘宝皇冠店铺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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