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112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全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缴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且具有准格尔旗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城镇居民、农牧民、生态移民)。
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共10个档次。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在10个档次中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生态移民统一按照500元档次缴费,少数民族按326元缴费(政府补贴174元)。
各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为:500元补贴60元,600元补贴65元,700元补贴70元,800元补贴75元,900元补贴80元,1000元、2000元补贴85元,3000元补贴90元,5000元补贴95元,7000元补贴100元。
说明:按照政策逐年缴费的,享受政府补贴;未在应缴费当年缴费的城乡居民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60周岁以上超龄未参保老年居民选择一次性缴费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其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自缴费次月开始发放待遇;60周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即制度实施时的“中人”)以前有过参保登记或缴费记录,补缴断缴年度和一次性缴费(即15年和其应缴费年限之差)的,不享受政府补贴,且自缴费的次月开始发放待遇。
低保、特困人员(五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政府按100元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政府按2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困难群体代缴人员可自行提高缴费标准。
1.新参保人员、到龄一次性缴费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信用社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2.按年缴费的城乡居民、补缴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信用社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缴费手续。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目前基础养老金为448元;139为计发系数)。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时间为到龄的次月。如到龄前未交清保费,自其缴清保费的次月开始发放待遇。
4.生态移民少数民族年满55周岁可领取政府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由旗财政承担,期间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待其年满60周岁,并缴费满15年,再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参保并享受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发给丧葬费,标准为3000元/人,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包括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未缴费直接领取待遇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上一年度自治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申领人员应当自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下月起5个月内,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领取丧葬补助金。超过5个月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不予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