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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为完成考核刷卡套现5千万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0 15:42:14    浏览次数:8
导读

  为完成银行揽储、信用卡发卡考核任务,一名银行职员刘某将POS机用于个人、同事和朋友套现,并且未收取任何费用,近日,刘某通过一审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5年,并处罚金10万。  法院认为,刘某使用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刷卡套现5000多万构成非法经营罪。  而刘某表示不服,其辩护人曾某称“这种

  为完成银行揽储、信用卡发卡考核任务,一名银行职员刘某将POS机用于个人、同事和朋友套现,并且未收取任何费用,近日,刘某通过一审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5年,并处罚金10万。

  法院认为,刘某使用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刷卡套现5000多万构成非法经营罪。

  而刘某表示不服,其辩护人曾某称“这种刷卡套现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有罪案例,国内找不到,刘某案可能是全国首例。”

  42岁的刘某是某银行支行的营业部主任,曾多次被评为全市银行系统先进工作者。为完成银行揽储、信用卡发卡考核任务,将POS机用于个人和同事、朋友套现,未收取任何费用。

  2015年9月,刘某所在银行网点职员袁某,为完成安装POS机任务,通过亲戚的商行为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台移动POS机,因为店里不常用,就拿到营业部网点给大家一起用。随后,刘某将该机关联在其手机上,后设置在办公室使用。

  截至2018年7月,刘某本人或让他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使用该POS机套现2839万余元。

  2016年至2018年,为完成行里下达的办卡任务,刘某个人刷卡套现360万元,并介绍他人到朋友何某经营的两家体育专卖店,在POS机上刷卡后,何某将套现的钱转入她的借记卡内,由她转入刷卡人的账户,套现共计2693万余元。

  直到6月案发时,刘某累计刷卡套现5000多万,8月24日通过一审判决,刘某没想到自己会因为信用卡刷卡套现,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5年,并处罚金10万。

  如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属于《刑法》第225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当地检察院认为,刘某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从表面看,虽然并无直接经济收益,但潜在的替代性的收益实质上是存在的。

  信用卡套现行为之所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因为行为人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刘某认为法院判决错误,称自己是违反了信用卡管理规定,但这种刷卡行为属于违约,而不是违法。同时,她在8月31日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自己无罪。

  其辩护人曾某表示,“刘某是自己或帮助同事刷卡套现,刷卡对象相对固定,未对外经营,与市场上代刷卡收取手续费的经营行为有本质区别。主观上是同事朋友帮忙,完成银行业绩考核,不具有经营目的;客观上未收取费用等好处,不符‘经营’的本质特征。”

  曾某指出,“本案中,不能从形式上看累计刷卡数额5000多万就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实际上所有信用卡未出现逾期还款情形,套现未造成银行资金安全危害,银行资金是安全且增值的,一审认定的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不能成立。”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以违法所得为前提认定罚金数额,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的直接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出间接违法所得,所以一审判处10万元罚金的前提不存在。

  “本案为信用卡自用行为,在银行系统普遍存在,只要不出现逾期,银行监管部门也是容忍的,一审却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不符法理,属于套用‘口袋罪’的滥用。”

 
关键词: 个人pos机哪里办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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