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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1 08:09:04    浏览次数:12
导读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致: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致: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年8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1号华工科技本部大楼四楼多媒体会议厅。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1)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0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0年9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2020年9月10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华工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事会秘书刘含树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49,760,8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83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41,249,5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99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8,511,2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46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9,122,7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0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1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8,511,2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46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华工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中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3、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5、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

  同意249,755,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9,117,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7%;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华工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以下无正文)华工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郭斌

  经办律师:吴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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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书籍大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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