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的一天晚上七点左右,被告人王某威跟周某讲曲阳古城遗址可能有古董、铜钱,两人商定到古城遗址转一圈,经踩点布局后。王某威驾车带着周某到东海县曲阳乡“曲阳城遗址”,使用铁锨在“曲阳城遗址”(系国务院核定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门南侧斜坡上进行盗掘,只挖到一块普通的石头。未挖到文物后自行离开,留下长1.4米、宽1.1米、深1.1米的盗坑。临走还将挖掘的盗坑和石头制作视频发到朋友圈。此盗坑距离“曲阳城遗址”石碑有10多米。经淮安市博物馆鉴定,被告人王某威、周某的盗掘行为对保护“曲阳城遗址”本体局部造成了轻微的损坏,对“曲阳城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不构成损害。
东海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威、周某共谋实施盗掘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王某威、周某在犯罪行为既遂之前,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对被告人王某威、周某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威、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鉴于本案被告人王某威、周某系初犯、偶犯,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能够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二被告表示服判,不上诉。
我国是有着五千年文明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有着丰富多样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群,为了保护这些文明成果,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对保护文物以及盗掘、破坏、贩卖文物等行为及其后果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对盗掘、破坏、贩卖文物等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两青年为了发财竟敢盗掘古文化遗址,而且是国务院核定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幸亏他们的行为只是对保护“曲阳城遗址”本体局部造成了轻微的损坏,对“曲阳城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不构成损害。且他们自行中止了对古文化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进一步侵害。否则,等待他们的将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曲阳城遗址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曲阳乡城南村西的北小岭南。曲阳城自西汉始为东海郡曲阳县县治,是汉代遗址。1987年,南京博物院、连云港市博物馆考证为汉代曲阳县城遗址。城址略呈长方形,南北长约350米,东西宽约300米,城垣保存完好。出土汉筒瓦、板瓦、瓦当、陶尊、铜镜、军假司马铜印等文物。1995年4月公布为江苏省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5月3日,被国务院核定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