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清消保委虹桥消保分会接到消费者赵女士的投诉,称其使用了某化妆品店购买的面膜后出现脸部过敏现象,与店家交涉要求退货却遭拒。在听取事件过程的陈述后,工作人员便约赵女士同赴该化妆品店进行当面调解。
据赵女士诉称,她于不久前在该化妆品店内购买了某品牌价值1280元的面膜一桶,购买后按照店员教授的使用方法在家自行使用。但使用后感觉皮肤不适并出现灼痛感,随即第一时间对自己的脸进行拍照留证,并于第二天赴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皮肤科检查,经过治疗后,症状得到缓解。
随后,赵女士来到购买该面膜的化妆品店中与经营者进行交涉,要求退货退款,但被经营者以无直接证据证明过敏反应系该化妆品引起为由拒绝,只同意给其更换店内同等价值的其他产品。
虹桥分会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确的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权利,指出经营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同时也指出消费者也应具备基本的消费常识。由于赵女士拍的脸部照片未能有效反应过敏情况,出现过敏情况后也没有及时到店内与工作人员沟通,在没有直接的法定证据证明赵女士的皮肤过敏确系该化妆品所导致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和解。经反复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经营者根据赵女士使用的产品的量和享受的其他赠予服务,扣除一定金额后,退还赵女士部分钱款。
在此乐清消保委提醒爱美人士,选购化妆品一定要通过正当的销售途径购买化妆品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使用。消费者购买时应在耳后或手臂内侧试用,两三天后,如无红、痒、肿、刺痛等感觉方可放心使用,如发现皮肤过敏后应及时停止使用,并向经营者反映问题。经营者也应提前告知消费者产品注意事项,在销售产品前提醒消费者做必要的过敏测试,发现消费者无过敏现象再进行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