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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和证券湖北遭责令改正 分公司负责人私下代客交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5 11:07:21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609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4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网站于9月1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3号)显示,经查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4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网站于9月1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3号)显示,经查,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时任负责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规买卖股票,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和遗漏;公司时任负责人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违规向客户推荐股票;公司时任负责人离岗未报备并在强制离岗期间仍然履职。湖北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公司时任总经理帖花卫是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每6个月对公司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3日,王梓安现为负责人。万和证券成立于2002年1月18日,注册资本22.73亿人民币,冯周让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7.01%。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帖花卫变更为王梓安。

  当事人帖花卫,于2008年11月12日获得国信证券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于2012年2月13日离职;自2012年4月23日获得申万宏源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于2016年7月5日离职;自2016年8月7日至今获得万和证券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至今。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2020]23号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时任负责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规买卖股票,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和遗漏;公司时任负责人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违规向客户推荐股票;公司时任负责人离岗未报备并在强制离岗期间仍然履职。上述行为反映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公司时任总经理帖花卫是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每6个月对公司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9月1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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