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观点 » 正文

当代必备技能:遗嘱写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6 08:13:27    浏览次数:10
导读

  做人太难了,既要赚钱养家,还要学理财积累财富、更要懂法律防止财产损失,最后,临终前还要多学一门技能——写作。  是的,写作也是一门非常重要的技能,尤其是遗嘱写作,毕竟,写不好,奋斗终身的财富可能就留给最不想留给的那个人了。  随着私人财富的增长和人们个人安全感的缺失、类似“金融海啸”、突发人身意

  做人太难了,既要赚钱养家,还要学理财积累财富、更要懂法律防止财产损失,最后,临终前还要多学一门技能——写作。

  是的,写作也是一门非常重要的技能,尤其是遗嘱写作,毕竟,写不好,奋斗终身的财富可能就留给最不想留给的那个人了。

  随着私人财富的增长和人们个人安全感的缺失、类似“金融海啸”、突发人身意外等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发生,人们似乎已经不再避讳死亡这件事,甚至对于死后安排更加谨慎,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未雨绸缪,为自己提前做好安排。

  生命尽头的你是否也担心自己身后事没有安排妥善?家人子女是否会因为这份遗嘱爆发冲突?你又是否会担心遗嘱没有实现了心中所愿?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然而在现实中因为遗嘱内容、形式在法律上并不完全符合法律,也就是说存在各种瑕疵,导致各种遗产纠纷并不少见。

  首先,你怎么证明你所谓“我”名下的财产100%归自己所有呢?举个最简单的场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只登记了丈夫的名字。那么丈夫立遗嘱说,这套房子只想留给自己的父母,是否可以?

  《民法典》继承编第1153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这套房子如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丈夫立遗嘱时,没有事先析出妻子的财产,比如没有实现约定好房子归男方,妻子得一部分补偿金,那么丈夫的遗嘱是无效的。

  另外,中国有句古话:“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有些人不愿意把财产留给自己患病的妻子/丈夫、或身体残缺没有收入养活自己的子女,在法律上这样的遗嘱就不能太“随心所欲”。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法律将越过“遗嘱”的自愿性,强制性在遗产中划出一块“蛋糕”预留给特定继承人。

  总结一下:财产虽然看似是在你个人名下,你想怎么分配就怎么分配,但遗嘱并非想怎么写就怎么写,立遗嘱人需综合把控与配偶之间财产的“楚河界限”,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中国传统观念里,所有家庭成员都是产业的共同继承人,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会对某些亲人有所倾斜,在财产分配上的天平一旦失衡,难免会引发各种家庭矛盾。

  刚逝世不久的赌王何鸿燊,坐拥5000亿家产,哪怕力图周全,何家也早在2005年到2018年十多年间就爆发过遗产争夺战。四个妻子、三个家庭,十七个子女,为争夺财产在媒体上互斥互告。

  考虑到家庭矛盾的频繁出现,《民法典·继承编》在现行法的基础上,重新明晰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现存《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只有两条路径:一是配偶、子女、父母;二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最多再加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等代位继承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亲属可以通过其他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则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成为代位继承人。

  当前立遗嘱的主要群体还是老年人,在老一辈当中“隔代亲”很常见,想给自己的孙子女留一笔财富也是人之常情,但拿着老人遗嘱的孙子女们是否有继承权呢?

  根据法律规定,将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属于遗嘱继承;而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属于遗赠。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即使立遗嘱人明确写的是“遗嘱”,但事实上却属于遗赠。

  遗嘱和遗赠仅一字之差,但差别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继承,否则会被法院认定“视为放弃遗赠”。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4条则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公证制度的框架内,一份遗嘱的认定和生效,也频频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其中的一个表现是,“遗嘱”的书写种类变得丰富,认定难度随之增高。

  从思考身后事到临终前,人们的主观情绪是会不断变化的,所以订立多份遗嘱并不罕见,有可能是为了修正之前的遗嘱,也有可能临时安排。

  前后多份遗嘱有冲突的情况也不少见,甚至遗嘱的形式也是多样的:如自书、代书、口头、公证遗嘱等。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2、1143条则明确规定: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公证遗嘱虽然最可靠,但操作起来也非常麻烦,对于一些行动不便的立遗嘱人、或者想要紧急修改遗嘱的情况,条件非常苛刻。

  所以总结下来,写遗嘱是个技术活,写得不好容易引发家庭矛盾,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的不是惊喜而是灾难。

  施莉珏律师说过:我们总以为,我们要把客户当成被征服的对象,要说服客户做出付费和投保的决定。但是,实际上,保险的服务是把客户当成一种宝贵的资源,能够用保险产品来创造价值的资源;而保险公司通过保险顾问,通过与客户的合作,签署一份金融契约,共同为客户创造了价值。

 
关键词: 观点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31duo.com/news/show-543989.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