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规范正文及说明_纺织/轻工业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1总 则 1.0.1为了规范精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 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精细化工
1总 则 1.0.1为了规范精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 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精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在不断总结生产、 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 备,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1.0.4 精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1 2术 语 2.0.1 精细化工企业 fine chemical enterprise 以基础化学工业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为起始原料,进行深加工而制取的具 有特定功能,特定用途,小批量,多品种,附加值高,技术密集的一类精细化工 产品的工厂。 2.0.2 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y 为实现生产过程所需要的生产厂房、设备,及相应配套设施。 2.0.3 工艺系统 process systems 为实现产品的生产、加工,由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热媒炉、机泵等设 备、以及管道和控制仪表等组成的系统。 2.0.4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消防或可能造成人身较大伤亡的建筑设施。 2.0.5 联合厂房 joint workshop 根据工艺生产的特性需求,由生产、储存及辅助设施组合布置的厂房建筑。 2.0.6 车间(厂房)储罐组 workshop(building) storage tanks within production facility 成组集中布置在生产车间(厂房)边缘的原料或成品储罐。 2.0.7 消防中心 fire center 按三级划分,分别设置相应的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和消防器材室等辅助设 施。 2 3 精细化工产品及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精细化工产品可按表 3.0.1 分类。 表 3.0.1 精细化工产品分类 序号 产品类别 1 农药 2 染料 3 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 4 颜料 5 试剂和高纯物 6 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磁性材料等能接受电磁波的化学品) 7 食品和饲料添加剂 8 粘合剂 9 催化剂和各种助剂 10 化学药品(原料药)和日用化学品 11 高分子聚合物中的功能高分子材料(包括功能膜、偏光材料等) 12 微电子化学品 13 生物化工制品(生物技术药物、诊断试剂、化学药物) 14 太阳能光伏光热化学品 15 新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 3.0.2 精细化工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执行。 3.0.3 精细化工生产、储存建筑设施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根据其处理、储存介质的 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4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 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 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且发 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 的防火措施; 2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 险时。 3.0.5 精细化工生产厂房可根据工艺特性需求按联合厂房设计,对厂房内不同使 用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联合厂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 定。 3 4 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 厂址选择 4.1.1 精细化工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要求。 4.1.2 精细化工企业厂址应根据精细化工企业、相邻企业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 险类别,结合风向与地形等自然条件合理确定。 4.1.3 精细化工企业厂址宜位于邻近居民区或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布置。 4.1.4 精细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有毒、有害、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直接排 出厂外的措施。 4.1.5 地区排洪沟不应通过厂区。 4.1.6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居住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6的 规定。 表4.1.6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居住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m) 相邻工厂或设施 液化烃储罐 甲、乙类液体储罐 可燃气体储罐 总容积V总或单罐容积V单 (m3) 甲、乙类生 产厂房或设 施 V 总 ≤ 50/V 单 ≤ 20 50V 总 ≤ 200/V 单 ≤ 50 V总≤1000 1000V 总 ≤5000 V总≤5000 居住区、村镇及公共福利设 50 50(60) 60( 50 50 施(建筑物最外侧轴线)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 30 线 厂外铁路 国家铁路、高速铁 (中心 路 线) 企业铁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 厂外公路 路 (路边) (路边) 其他公路(路边) 变配电站(围墙) 架空电力线 50 35 35 25 35 25 30 25 30 25 30 15 20 35 45 1.5塔杆高 15 25 1.5塔杆高 15 25 1.5塔杆高 Ι、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 (中心线 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精细化工企业以外的不同类工厂; 2 防火间距起止点除括号内注明者外,储罐以罐外壁计,甲、乙类生产厂房或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