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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办法(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8 22:33:29    浏览次数:5
导读

  为了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监督程序,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等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案件办理、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

  为了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监督程序,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等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案件办理、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三)法院已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是否按时将法律援助公函、授权委托书送达法院,并做好相关的阅卷工作;

  (三)承办人员是否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或需要,对案件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或相关的其他法律活动,对活动的经过及结果是否有记录;

  (四)案件提请仲裁的,承办人员是否按时向仲裁机构提交法律援助公函和授权委托书,并做好相应的阅卷工作;

  (一)向案件受援人发放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意见卡,征询了解案件承办人的工作态度和办案质量意见;

  (六)定期检查。省法律援助机构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大检查,各市县法律援助机构每年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一次自查;

  (一)实行内部通报制度和情况报告制度。各市、县法律援助机构每季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报告案件质量检查的情况,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省法律援助中心每季度以简报的形式及时进行内部通报;

  (二)建立工作协商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牵头,每年召开一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座谈会,邀请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等相关人员出席,征询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意见;

  (三)实行工作走访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应每半年走访一次受理案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等相关单位,征询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意见;

  (四)完善媒体监督制度。向媒体通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主动接受媒体的监督,对媒体反映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邀请媒体进行跟踪报道;

  (五)建立执法监督员制度。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同级人大、政协中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执法监督员,执法监督员依法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每季度征询监督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责成相关人员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或纠正违规行为。对于申请材料明显不符合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应终止援助。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书面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责成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同时向省律师协会、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反映,并依法提请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对有前述各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未设立监察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法移送当地政府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将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定期报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时通报省律师协会、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作为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惩处和诚信评比的依据。

 
关键词: 法律法规网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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