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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周】警惕!这些都是网络传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9 08:49:52    浏览次数:12
导读

  该类网络传销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借助网络来推销道具商品或拉人头发展下线营利。如长期盘踞在京津冀辽四省(市)交界区域“中国商会商务”、“中国梦”、“中绿”等传销组织,一般通过在“Boss直聘”、“58同城”等网站发布招聘信息,或在QQ、微信群中以交友、介绍工作等为名诱骗参与人来到我省参加传销。  该类网络

  该类网络传销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借助网络来推销道具商品或拉人头发展下线营利。如长期盘踞在京津冀辽四省(市)交界区域“中国商会商务”、“中国梦”、“中绿”等传销组织,一般通过在“Boss直聘”、“58同城”等网站发布招聘信息,或在QQ、微信群中以交友、介绍工作等为名诱骗参与人来到我省参加传销。

  该类网络传销从入会、发展下线、信息传递、消费返利等均通过互联网来实现,多以“虚拟货币”、 “互联网金融”等虚拟商品或纯概念运作为幌子,会员上下线之间往往互不相识。

  该类网络传销通常都有实物商品,组织者通过线上捆绑线下的方式,将线上网络平台或电子商务网站与线下实体店衔接,既利用新型网络扩散,又采取传统的方式落地推广宣传,线上、线下双管齐下。

  传销名目合法化。为了达到诱骗新人、混淆试听、逃避打击的目的,传销组织者往往编织“中国梦”、“扶贫攻坚工程”、 “创业、创新”等合法外衣。

  传销组织专业化。传销组织历经多年发展,其组织形式日趋完善,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管理严格。网络传销的组织领导者形成职业犯罪群体。

  传销方式信息化。除传销人员利用在原籍的亲友、同学、同事、战友等关系通过介绍、口口相传的拉人头“杀熟”式发展下线模式外,传销人员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拉人头的方式日趋普遍,依托互联网以及微博、微信、QQ等社交平台,以就业、谈恋爱、旅游等名义诱骗不知情人员深陷其中。

  一是警惕传销组织借助虚拟网络,以“网赚”“网页游戏”“金钱游戏”“上市融资”“购买原始股”“理财投资”“互联网购物和电子商务”“免费获利”“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多少返利多少”“互助投资”“慈善”等为幌子,通过网银缴纳入门费、网上注册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

  二是警惕传销组织以政府支持、项目投资为名,打着“光伏发电工程”“资本运作”“33500工程”“西部大开发”“防洪蓄水工程”“市政建设”“国家暗中支持的秘密工程”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申购份额取得资格,发展下线牟利的“拉人头”式传销。

  三是警惕复工复产、毕业季来临之际,传销组织以高额报酬为诱饵,打着企业招聘、介绍好工作、合伙做生意等各种幌子,通过亲人、朋友、同学、战友等社会关系引诱到异地,采取租住居民住宅楼后串门上课“洗脑”、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诱骗逼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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